4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下列團體之設立,何者不受結社自由保障?
(A)工會
(B)政黨
(C)行政法人
(D)學術性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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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7), C(538), D(112), E(0) #4003011
統計: A(14), B(77), C(538), D(112), E(0) #4003011
詳解 (共 6 筆)
#7535785
Google AI解答
• 結社自由的本質: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結社自由」,其核心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可基於自由意志成立民間團體,用以防禦國家公權力的不當干涉。
• 私法與民間團體(受保障):
• (A) 工會(職業團體)
• (B) 政黨(政治團體)
• (D) 學術性社團(社會團體)
以上皆屬於人民出於特定理念或目的,自主發起組成的團體,理所當然受到憲法結社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可參閱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
• 公法人組織(不受保障):
• (C) 行政法人是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依據法律所特別設立的公法人組織(例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其主要任務是執行特定的公共事務。這類組織的成立、權限與消滅皆由法律直接規定,屬於國家公共行政組織的延伸,並非人民行使基本權利所自主成立的團體,因此不受結社自由的保障。
• 私法與民間團體(受保障):
• (A) 工會(職業團體)
• (B) 政黨(政治團體)
• (D) 學術性社團(社會團體)
以上皆屬於人民出於特定理念或目的,自主發起組成的團體,理所當然受到憲法結社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可參閱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
• 公法人組織(不受保障):
• (C) 行政法人是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依據法律所特別設立的公法人組織(例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其主要任務是執行特定的公共事務。這類組織的成立、權限與消滅皆由法律直接規定,屬於國家公共行政組織的延伸,並非人民行使基本權利所自主成立的團體,因此不受結社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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