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範,下列名詞之解釋何者錯誤?
(A)「區域」係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B)「海洋環境污染」係指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 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 動、損壞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
(C)「締約國」係指同意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拘束而該公約對其生效的國家,但不包括未簽署 該公約者
(D)「傾倒」係指從船隻、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故意處置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行為,但不包括 陸上設施與飛行器
統計: A(6), B(1), C(21), D(78), E(0) #2455669
詳解 (共 4 筆)
第1條(用語和範圍)
一、為本公約的目的:
(1)「區域」是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A)
(2)「管理局」是指國際海底管理局。
(3)「『區域』內活動」是指勘探和開發「區域」的資源的一切活動。
(4)「海洋環境的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B)
(5)(a)「傾倒」是指:(D)
(一)從船隻、飛機、平臺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故意處置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行為;
(二)故意處置船隻、飛機、平臺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的行為。
(b)「傾倒」不包括:
(一)船隻、飛機、平臺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及其裝備的正常操作所附帶發生或產生的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處置,但為了處置這種物質而操作的船隻、飛機、平臺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所運載或向其輸送的廢物或其他物質,或在這種船隻、飛機、平臺或結構上處理這種廢物或其他物質所產生的廢物或其他物質均除外;
(二)並非為了單純處置物質而放置物質,但以這種放置不違反本公約的目的為限。
二、(1)「締約國」是指同意受本公約拘束而本公約對其生效的國家。(C)
(2)本公約比照適用於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b)、(c)、(d)、(e)和( f)所指的實體,這些實體按照與各自有關的條件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在這種情況下,「締約國」也指這些實體。
為什麼 (D) 是錯誤敘述?(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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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據 UNCLOS 第 1 條第 1 項第 5 款,關於「傾倒」(Dumping)的定義,是指「從船隻、航空器(飛行器)、平臺或其他海洋人造結構上,故意處置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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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所在: 選項 (D) 故意在句尾加上了「但不包括......飛行器」。實際上,為了防止有人利用飛機把有毒廢棄物載到公海上空海拋,公約明文將「飛行器」納入傾倒的規範主體中。因此,(D) 的敘述與公約條文直接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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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至於「陸上設施」(例如工廠直接排放廢水到海裡),在海洋法上屬於「陸源污染」(Land-based pollution),確實不屬於這裡定義的「傾倒」行為。選項錯在排除了飛行器。
其他選項解析
✅ (A) 「區域」係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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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這是 UNCLOS 第 1 條對「區域」(The Area)的精確定義。在海洋法上,「區域」是一個專有名詞,專指各國大陸礁層(專屬經濟海域底土)之外的深海床。這裡的資源被視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
✅ (B) 「海洋環境污染」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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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這完全符合 UNCLOS 對污染的廣義定義。它不只包含實體的「物質」(如塑膠、原油),還包含了「能量」(例如核電廠排放的「熱廢水」所造成的熱污染),只要會對海洋生態、人類健康或合法海洋活動造成損害,都屬於海洋環境污染。
✅ (C) 「締約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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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在條約法中,一個國家要成為「締約國」(State Party),必須是該國已經正式同意受條約拘束(例如透過批准或加入),而且該條約已經對該國發生效力。單純的「簽署」(Signature)通常只代表初步意向,尚未產生完全的法律拘束力,因此不等於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