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對乙有 A 金錢債權,乙對丙有 B 金錢債權。就甲得否代位乙,行使乙對丙之 B 債權之情形,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 B 債權清償期已屆至
(B)甲得代為受領丙對乙之清償,並主張優先受償
(C)甲須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D)丙得以其得對乙主張抗辯之事由對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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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549), C(199), D(130), E(0) #2965650

詳解 (共 5 筆)

#5568952
(A)須 B 債權清償期已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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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246
代位權一、需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於第三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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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1415
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債權保全」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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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7091
民法第2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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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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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0856
  • ❌ (B) 敘述錯誤,甲不得主張「優先受償」
    依據民法第 242 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維持債務人(乙)的責任財產」,確保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因此,雖然實務上為了便利,允許甲代位「受領」丙所交付的金錢,但這筆錢在法律上的所有權仍然屬於乙。甲受領後必須歸入乙的總財產中,甲並不能直接把這筆錢吞掉或主張自己有優先拿到這筆錢的特權(無優先受償權)。甲如果要拿到錢,仍須透過抵銷、強制執行或其他扣押程序。
  • ⭕ (A) 敘述正確
    依民法第 243 條之規定,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原則上必須等到「債務人履行期屆至」(即 B 債權清償期已屆至),且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才可以行使。除非是單純的保全行為(例如防止時效消滅的請求),才不受清償期限制。
  • ⭕ (C) 敘述正確
    代位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法定訴訟擔當」或「實體法上的管理權」。債權人甲是以「自己(甲)的名義」來行使屬於乙的權利,而不是當乙的代理人,因此不能以乙的名義進行。
  • ⭕ (D) 敘述正確
    甲既然是代位乙來向丙要錢,丙對付乙的武器(抗辯權)當然也可以拿來對付甲。例如:如果乙對丙的 B 債權已經超過消滅時效,或者是丙對乙有其他債權可以主張抵銷,丙都可以直接對甲主張這些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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