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A 商品為市場上流通之種類物,而甲在自己並未取得任何 A 商品之情形,與乙訂立 A 商品之買
賣契約、並約定由甲運送交付予乙。締約後,甲為準備對乙履約,乃向丙購得 A 商品,並將其置
放於甲自身之 B 倉庫內,卻於交付 A 商品予乙前,B 倉庫因甲管理不慎失火,致 B 倉庫內商品
全部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履行期屆至前,甲仍另須在市場上購入相同種類之 A 商品,以履行對乙所負之債務
(B)甲將自丙購入之 A 商品置放於 B 倉庫時,該批商品即為特定給付物
(C)甲有可歸責事由造成標的物滅失,為給付不能,乙僅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甲、乙締約時,甲未取得 A 商品,乃自始不能,該契約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46), B(105), C(152), D(29), E(0) #2965654
統計: A(846), B(105), C(152), D(29), E(0) #2965654
詳解 (共 2 筆)
#7460934
正確答案是 (A) 履行期屆至前,甲仍另須在市場上購入相同種類之 A 商品,以履行對乙所負之債務。
本題涉及民法關於種類之債、債之特定與給付不能的觀念:
- 種類之債不輕言給付不能:
- A 商品為市場上流通之「種類物」(民法第 200 條),只要市場上還買得到,就不會構成「給付不能」。
- 雖然甲放在 B 倉庫的商品燒毀了,但那只是甲個人的財產損失,甲在履行期屆至前,依法仍然必須從市場上重新購買相同的種類物來交付給乙。因此 (A) 敘述完全正確。
- 標的物尚未特定:
- 種類之債的特定(民法第 208 條),必須是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或「經債權人同意指定」。
- 本題約定由甲運送交付予乙(屬於赴償債務或送交債務),甲雖然把向丙買來的商品放進自己的 B 倉庫,但這只是甲單方面的準備履約行為,尚未對乙踐行交付的必要行為(如裝車出發或送達),因此該批商品尚未特定。既然尚未特定,就沒有「特定物滅失」的問題。因此 (B) 敘述錯誤。
- 不構成給付不能:
- 因為標的物尚未特定,且市場上仍有流通,所以甲對乙的給付義務依然存在,不屬於給付不能。乙應要求甲繼續履約,而非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因此 (C) 敘述錯誤。
- 契約完全有效:
- 買賣契約並不以出賣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或所有權為要件(此為標的物非己所有的出賣)。甲在締約時雖然沒有 A 商品,但只要未來能提出給付即可,這不屬於自始客觀不能,契約仍為合法有效。因此 (D) 敘述錯誤。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