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聲請收回其土地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 為錯誤的?
(A)徵收補償發給完竣之次日起十年內
(B)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C)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D)須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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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3), C(3), D(17), E(0) #3386152
統計: A(117), B(3), C(3), D(17), E(0) #3386152
詳解 (共 2 筆)
#7495532
根據《土地法》第 219 條以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的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聲請收回土地的時效與要件如下:
錯誤之處(選項 A): 聲請收回的期限應為「徵收補償發給完竣之次日起二十年內」,而非十年內。
因此 (A) 的敘述是錯誤的。
正確要件(選項 B、C): 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聲請收回土地的法定事由包括: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未依核準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正確要件(選項 D): 原土地所有權人聲請收回土地時,須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原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將款項繳回後方可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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