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郵政法規定,有關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於國內永久提供品 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而下列何者屬其服務?
(A)單件不逾 1 公斤之函件;單件不逾 10 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 150 公分之包裹
(B)單件不逾 1 公斤之函件;單件不逾 20 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 150 公分之包裹
(C)單件不逾 2 公斤之函件;單件不逾 10 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 150 公分之包裹
(D)單件不逾 2 公斤之函件;單件不逾 20 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 150 公分之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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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62), C(19), D(251), E(0) #3899979

詳解 (共 1 筆)

#7387330
郵政法第 5-1 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ㅤㅤ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函件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ㅤㅤ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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