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公司為我國上市公司,其主要股東組成資料如下:1.乙投資公司,選任甲公司法人董事時及目前持有甲公司股權 2,000,000 股,其法人董事代表人為郭一。2.郭一,個人代表乙投資公司擔任甲公司董事時及目前個人持有甲公司股權 1,000,000 股。3.林二,為郭一配偶,為乙投資公司董事長,目前持有甲公司股權 3,000,000 股,但未擔任甲公司之董監事。請問依我國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在董事任期中之股權異動,將導致甲公司郭一董事當然解任?
(A)郭一轉讓甲公司股權 500,000 股
(B)郭一轉讓甲公司股權 1,000,000 股
(C)林二轉讓甲公司股權 3,000,000 股
(D)乙投資公司轉讓甲公司股權 2,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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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9), C(26), D(140), E(0) #3226996

詳解 (共 4 筆)

#6230920
公司法第197條   1.董事經選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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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8565

依公司法規定,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另法人股東(如本題乙投資公司:2,000,000股)指派代表人(郭一)擔任甲公司董事,如法人股東轉讓股份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指派之董事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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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210
(D) 乙投資公司轉讓甲公司股權 2,000,000 股 是唯一會導致郭一董事當然解任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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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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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法條: 依我國《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選任後設有一定持股標準。若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職務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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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認定:
本題中,甲公司的董事實際上是「乙投資公司」(法人董事),而郭一只是乙投資公司所指派的「代表人」(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因此,適用公司法第 197 條持股轉讓解任規定的主體是法人股東(乙投資公司),而非代表人個人(郭一)或其配偶(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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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與分析:
  • 乙投資公司: 選任時持有 2,000,000 股,其二分之一為 1,000,000 股。當乙公司轉讓 2,000,000 股時,已完全超過二分之一,因此乙投資公司的董事職務當然解任,其代表人郭一自然也隨之失去董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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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一與林二: 郭一僅為代表人,林二僅為配偶,兩人的個人持股異動並不會觸發法人董事(乙公司)的當然解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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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624

這道題目考察的是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的股權異動是否會導致董事當然解任的情況。

根據公司法,若董事代表法人股東任職,且法人股東的股權異動使得法人股東不再符合特定的持股比例要求,則可能會導致該董事當然解任。特別是,若法人股東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動,超過一定標準(例如,持股比例低於某個比例),將影響其董事任命資格。

在這個情境中,郭一是代表乙投資公司擔任甲公司董事的,因此,如果乙投資公司的持股量改變,特別是降到不能繼續選任郭一作為董事的程度,郭一將當然解任。

因此,正確答案是: (D) 乙投資公司轉讓甲公司股權 2,000,000 股

解釋:乙投資公司目前持有2,000,000股,若轉讓這部分股權,乙投資公司持股比例可能會降至無法繼續選任郭一的程度,從而導致郭一的董事職位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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