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遺囑人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之部分,其效力如何?
(A)遺囑與該行為均無效
(B) 遺囑無效
(C) 該行為無效
(D) 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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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5), C(95), D(937), E(0) #39653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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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21: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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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221 條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 尊重遺囑人最終真意:遺囑必須等到遺囑人死亡時才會發生效力。如果在立下遺囑後,遺囑人又做出與遺囑內容矛盾的「生前處分」或其他法律行為(例如:遺囑寫明將某房屋送給甲,但生前卻把房屋賣給了乙),法律會以遺囑人最後的行為為準。 
  • 僅牴觸部分失效:法律效果是將「相牴觸的部分」在法律上視為撤回,而沒有牴觸的其他遺囑內容(例如其他財產的分配)依然合法有效,並非整份遺囑都流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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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遺囑與該行為均無效:遺囑人擁有財產的處分自由,其生前行為完全合法有效;而遺囑也只有牴觸部分被視為撤回,其餘不牴觸的部分仍舊有效,因此並非兩者皆無效。 
  • (b) 遺囑無效:此說法過於籠統。遺囑並非「全面無效」,僅僅是「相牴觸的部分」被視為撤回。
  • (c) 該行為無效:遺囑人在生前對自己財產所做的處分(如買賣、贈與),是基於處分自由而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不會受到先前所立遺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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