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水利法規定,水權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後於申請登記之
水權所在顯著地方及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予以公告,並通知申請人。請問: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
於幾日?
(A) 7 日
(B) 10 日
(C) 15 日
(D) 30 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1), B(163), C(1273), D(192), E(0) #2500685
統計: A(201), B(163), C(1273), D(192), E(0) #2500685
詳解 (共 3 筆)
#7404365
水利法第34條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十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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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4875
完整解題步驟(白話版):
-
對照法條(《水利法》第34條):
-
水權登記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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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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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內容 | 正確/錯誤 | 原因 |
|---|---|---|---|
| (A) | 7日 | ❌ 錯誤 | 太短。 |
| (B) | 10日 | ❌ 錯誤 | 太短。 |
| (C) | 15日 | ✅ 正確 | 第34條規定。 |
| (D) | 30日 | ❌ 錯誤 | 太長。 |
法條出處及完整法條:
-
法源出處:《水利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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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法條:
第 34 條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十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歷年出現紀錄:
-
❌ 新考點(與111年第46題「異議提出期限15日」觀念相關)。
歷年相關考題完整版本:
111年第46題(完整版)
題目:阿鈞申請水權登記,經主管機關履勘後認為適當,並公告揭示,利害關係人阿安若要提出異議,依水利法規定,需要於何時提出?
(A) 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15日內
(B) 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30日內
(C) 主管機關公告結束之日起算15日內
(D) 主管機關公告結束之日起算30日內
答案:(A)
解題:異議期限從公告「當天」起算15天。
考場秒刷心法(口訣):
「水權公告揭示15天!」
口訣濃縮版: 「揭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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