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應於 12 個月內開工
(B)起造人因故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 1 次,期限為 6 個月
(C)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 1 年,並以 1 次為限
(D)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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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45), C(514), D(43), E(0) #3171225
統計: A(28), B(245), C(514), D(43), E(0) #3171225
詳解 (共 7 筆)
#7502791
建築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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