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郵政法規定,有關資費訂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郵簡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B)包裹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C)小包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D)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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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3), C(22), D(8), E(0) #3981616
統計: A(212), B(3), C(22), D(8), E(0) #3981616
詳解 (共 1 筆)
#7477688
| 第六條 |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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