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敘述何者該當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A)甲告知乙要賞他吃子彈
(B)甲揚言要讓自己看不順眼的人都不得好死
(C)甲威脅公務員友人,要告發其貪污犯罪
(D)甲告知乙自己法力無邊,可以讓他一睡不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2), B(18), C(6), D(2), E(0) #4002275
統計: A(112), B(18), C(6), D(2), E(0) #4002275
詳解 (共 5 筆)
#7491348
這題是刑法分則中,關於「妨害自由罪章(恐嚇罪)」非常經典的實務認定辨析題。
用「惡害告知」與「人為控制」兩大關鍵心法,3 秒鐘直接秒殺!
答案選 (A)。
秒殺拆解
核心心法:恐嚇罪的成立三大鐵律
- 必須是「人為可控制」的惡害(天災、鬼神不算)。
- 必須是「特定的人或可推知的人」(路人甲乙丙不算)。
- 必須是「不合法的手段」(依法行使權利不算)。
用這三條鐵律對照選項,答案瞬間浮現:
(A) 完美該當(正確答案)
- 解析:告知要「賞他吃子彈」,這在台灣黑道與社會通念中,就是要開槍射擊、取人性命的意思。這是人為可控制的生命威脅,且針對特定人「乙」,會讓正常人產生極大的恐懼,完全符合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B) 範圍不特定(不成立)
- 解析:甲揚言要讓「自己看不順眼的人」不得好死。這個對象範圍太廣、完全不特定(沒有人知道誰是看不順眼的人),不符合對「特定人」心理造成危害的要件。
(C) 合法權利之行使(不成立)
- 解析:甲威脅要「告發其貪污犯罪」。貪污是犯罪行為,告發是不法犯罪的「合法權利行使」。實務認為,揚言採取合法的法律途徑,並不屬於恐嚇罪所稱的「不法惡害告知」。
(D) 屬於鬼神迷信(不成立)
- 解析:甲說自己「法力無邊」、「要用詛咒/魔法讓乙一睡不起」。這屬於迷信或神怪鬼力的範疇,在客觀上這不是「人為力量可以任意支配控制」的惡害(你沒辦法用念力殺死人),所以實務認定不構成本罪。
關鍵核心口訣
下次看到恐嚇罪:
- 凡是說要用「下咒、養小鬼、神明降罰」的-> 通通不成立!
- 凡是說要去「法院告你、檢舉你違建」的 -> 通通不成立!
- 只要說要「開槍、斷手腳、放火燒你家」的->3 秒鐘閉眼選下去!
ㅤㅤ
0
0
#7503815
答案是 (A)。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這題要抓兩個重點:
① 有沒有「加害」的內容
② 有沒有特定的「他人」及足以使其產生安全危害
(A) 甲告知乙要賞他吃子彈 ✅
「賞你吃子彈」就是明確表示要:
傷害乙的生命、身體
而且對象是特定的乙。
? 符合「加害生命、身體」
? 足以使乙產生安全上的恐懼
? 成立刑法第305條
所以 A正確。
⸻
(B) 要讓看不順眼的人都不得好死 ❌
這句話的問題是:
沒有特定對象。
「看不順眼的人」是一個不特定的群體,並沒有明確指向某個特定的人。
刑法第305條是「恐嚇他人」,原則上要有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被害人。
所以不成立。
⸻
(C) 威脅公務員友人,要告發其貪污犯罪 ❌
這個超容易被騙。
甲表示:
「我要告發你貪污。」
雖然可能會讓對方感到壓力,但告發犯罪本身是合法行為。
不是刑法305條所稱的「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合法權利的行使,不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這也跟你前面第50題「不還錢就去法院告你」的概念很像。
⸻
(D) 自稱法力無邊,可以讓他一睡不起 ❌
這個看起來很恐怖,但重點是:
一般人是否會認為這是現實上可能實現的加害內容?
甲只是自稱自己「法力無邊」,說可以讓乙一睡不起,屬於迷信、超自然的說法。
依通說與實務,若一般人客觀上不會認為行為人真的具有這種能力,通常不足以形成刑法305條所要求的恐嚇。
? 不成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