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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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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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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甲將土地出賣與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並未依約交付土地,15 年過後,乙對甲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A)主張甲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B)主張甲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物
(C)主張甲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D)乙無法對甲請求返還占有物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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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1), C(9), D(92), E(0) #690797
詳解 (共 2 筆)
不純正工程人員
B1 · 2019/05/29
#3382622
A、B買賣契約關係讓甲不是無權占有土地。...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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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菜菜子
B2 · 2025/07/27
#6571942
物上請求權要件:甲無權占有+未罹於時效 ...
(共 2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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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44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所有之房屋設定抵押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死亡後,其繼承人無須登記,即得連同乙的債權,取得其抵押權 (B)乙的抵押權為意定抵押權,其設定須交付抵押物,且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乙的抵押權具專屬性,不得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 (D)甲的房屋如進行重大修繕,承攬人丙無須登記,逕得對房屋取得法定抵押權
#690798
45 現年 8 歲的甲於上學途中,遇見老太太乙在路旁乞討。甲見此景,生惻隱之心,深感乙很可憐,因而將父母給他自由使用之零用錢新臺幣 20 元送給乙。試問:甲行為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有效
#690799
46 甲自購建材,由乙承攬在自有之土地上為自己興建房屋一棟,房屋建至三樓但尚未完工之前,因一場 7 級大地震,將該屋震得嚴重龜裂,庫房裡堆積尚未使用之建材,亦因引發火災而全部付諸一炬,在工地現場施作的工人有兩人因此身受重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包括工作物、建材之毀損、滅失,皆應依一般危險負擔法則,由承攬人負擔 (B)因工作物及所提供之建材,應歸定作人所有,故應由定作人負擔危險 (C)兩位工人所受之損害,亦屬於危險負擔之問題 (D)已建樓房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庫房之建材之危險則應由定作人負擔
#690800
47 要約人發出之要約到達相對人後,相對人即發出承諾之通知,然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卻遲到,其情形亦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要約人卻怠於發出遲到之通知。在此情形關於要約與 承諾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承諾視為新要約 (B)承諾視為未遲到 (C)要約失其拘束力 (D)承諾失其效力
#690801
48 甲男乙女結婚後,乙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發生性行為,並產下丁子,下列何人,不得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A)甲 (B)乙 (C)丙 (D)丁
#690802
49 甲、乙、丙三人共有 A、B 二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法令另有規定外,A、B 二地若地目不同,則甲、乙未經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B)除法令另有規定外,A、B 二地若不相鄰,則甲未經乙、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C)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乙未經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分割 A、B 二地 (D)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得未經乙、丙之同意,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690803
50 甲有一輛機車,其子乙將甲之機車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嗣後,乙又將甲之機車賣給不知情之丁,乙丁於 100 年 2 月 2 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甲於 100 年 3 月 3 日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於 100 年 3 月 3 日繼承當天將機車現實交付給仍然不知情之丁。請問最後由何人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A)乙 (B)丙 (C)丁 (D)丙與丁共有
#690804
51 關於民事紛爭解決之途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財產權之紛爭,若經雙方當事人和解,如債務人不履行該和解契約,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給付該和解契約之內容所生債務 (B)民事財產權紛爭,若經債權人起訴請求,而在訴訟中經合意為一定之給付並作成法院和解筆錄時,債權人不須另行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該和解契約內容,僅須持該和解筆錄,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債 務人財產 (C)在分別共有人間成立有一分割協議,而其中一共有人欲請求分割時,仍可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D)若兩造當事人於契約中訂有仲裁協議,則因該契約所發生之民事紛爭,如一造當事人逕行起訴時,他造當事人得為妨訴抗辯
#690805
52 下列何選項敘述之情形,對當事人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A)郵務機構將應送達之文書向甲之住所地送達,未獲會晤甲,乃將該文書付與住隔鄰之乙(甲之母),乙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B)甲在 A 地服兵役,郵務機構將應送達文書交付 A 地之軍事機關,該機關人員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C)甲在第一審指定乙為送達代收人,並向第一審法院陳明,設於同地之第二審法院將應送達文書向乙送達,乙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D)郵務機構將應送達文書向甲之住所地送達,未獲會晤甲,乃將該文書置於該住所信箱,並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該住所門首
#6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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