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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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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81
> 試題詳解
48 甲男乙女結婚後,乙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發生性行為,並產下丁子,下列何人,不得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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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3), C(118), D(12), E(0) #690802
詳解 (共 3 筆)
一去不復返
B2 · 2018/07/17
#2921092
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
(共 1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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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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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a
B3 · 2025/05/07
#6409571
民法1063III: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
(共 1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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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Han Cheng
B1 · 2016/05/27
#135756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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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49 甲、乙、丙三人共有 A、B 二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法令另有規定外,A、B 二地若地目不同,則甲、乙未經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B)除法令另有規定外,A、B 二地若不相鄰,則甲未經乙、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C)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乙未經丙之同意,不得請求分割 A、B 二地 (D)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得未經乙、丙之同意,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
#690803
50 甲有一輛機車,其子乙將甲之機車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嗣後,乙又將甲之機車賣給不知情之丁,乙丁於 100 年 2 月 2 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甲於 100 年 3 月 3 日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於 100 年 3 月 3 日繼承當天將機車現實交付給仍然不知情之丁。請問最後由何人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A)乙 (B)丙 (C)丁 (D)丙與丁共有
#690804
51 關於民事紛爭解決之途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財產權之紛爭,若經雙方當事人和解,如債務人不履行該和解契約,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給付該和解契約之內容所生債務 (B)民事財產權紛爭,若經債權人起訴請求,而在訴訟中經合意為一定之給付並作成法院和解筆錄時,債權人不須另行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該和解契約內容,僅須持該和解筆錄,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債 務人財產 (C)在分別共有人間成立有一分割協議,而其中一共有人欲請求分割時,仍可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D)若兩造當事人於契約中訂有仲裁協議,則因該契約所發生之民事紛爭,如一造當事人逕行起訴時,他造當事人得為妨訴抗辯
#690805
52 下列何選項敘述之情形,對當事人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A)郵務機構將應送達之文書向甲之住所地送達,未獲會晤甲,乃將該文書付與住隔鄰之乙(甲之母),乙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B)甲在 A 地服兵役,郵務機構將應送達文書交付 A 地之軍事機關,該機關人員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C)甲在第一審指定乙為送達代收人,並向第一審法院陳明,設於同地之第二審法院將應送達文書向乙送達,乙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D)郵務機構將應送達文書向甲之住所地送達,未獲會晤甲,乃將該文書置於該住所信箱,並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該住所門首
#690806
53 下列選項關於返還裁判費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得於成立之日起 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②裁判費縱有溢收情事,若係因該當事人計算錯誤所致,即不得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溢收部分 ③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因法院於判決書曉示文字記載得上訴而提起上訴,上訴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既係因上訴而繳納,不得聲請返還 ④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A)①③④ (B)②③④ (C)僅②③ (D)僅①④
#690807
55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 (B) 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 A 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C)檢察官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D)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民事訴訟
#690809
56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一律不得聲請訴訟救助 (B)聲請訴訟救助,不限於第一審法院 (C)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訴訟費用之擔保 (D)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
#690810
57 下列何選項敘述之訴訟要件,均屬抗辯事項?①訴訟事件由普通法院審判之合意 ②當事人適格之具備與否 ③當事人不遵守仲裁協議 ④當事人違反不起訴之合意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690811
58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完全正確? (A)選定人對於被選定人之權限不得加以限制 (B)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C)選定行為不得在訴訟繫屬後為之 (D)在判決書當事人欄一律應列選定人之姓名及住址
#690812
59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丁擅自佔據該地並建造小木屋。甲、乙二人遂以丁為被告,訴請回復共有物。關於本訴訟,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甲、乙起訴未經丙同意,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 ②僅甲一人撤回其對丁之訴訟部分,不生撤回訴訟之效力 ③甲、乙勝訴之確定判決效力原則上及於共有人丙 ④如丙欲參與訴訟,其共有權卻為甲、乙所否認時,丙得以本訴訟之原被告甲、乙、丁三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6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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