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駕車不慎,同時撞傷乙、丙 2 人,乙及其配偶丁均對甲提出告訴,丙則捨棄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丙可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乙
(B)乙如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丁
(C)丙於法定期間內,得再對甲提出告訴
(D)丙捨棄告訴後,即不得再對甲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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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19), D(13), E(0) #4002535
統計: A(3), B(1), C(19), D(13), E(0) #4002535
詳解 (共 3 筆)
#7477697
甲駕車不慎,同時撞傷乙、丙 2 人,乙及其配偶丁均對甲提出告訴,丙則捨棄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 丙可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乙
丙根本「還沒提出告訴」,沒有提告就沒有所謂的「撤回告訴」(只能叫拋棄,但拋棄無效)。 甲是一行為同時撞傷乙、丙二人,這是「一個犯罪行為,侵害兩個獨立被害人的身體法益(兩個獨立的告訴權)」。乙與丙的告訴權是完全獨立的,丙的個人行為絕不可能影響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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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如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丁
刑訴§233
被害人(乙)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丁),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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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丙於法定期間內,得再對甲提出告訴
26 年上字第 1906 號判例、90 年台非字第 16 號判決
刑事告訴權是「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可以拋棄或捨棄。即使當事人在私下和解書上記載「拋棄/捨棄刑事告訴權」,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丙「捨棄告訴」無效: 丙雖然口頭或書面說「我捨棄告訴」,但因為告訴權根本不能捨棄,所以不生任何法律效力! 丙還可以提告: 只要在 6 個月的法定告訴期間內,丙依然可以隨時反悔、對甲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這就是 (C) 選項正確 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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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丙捨棄告訴後,即不得再對甲提出告訴
私下或單方聲明「捨棄告訴權」是無效的!丙並沒有合法撤回過告訴(因為根本沒告過),所以在 6 個月告訴期間內,丙依然可以合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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