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B)直轄市設副市長,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C)直轄市與中央有權限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D)直轄市各區公所置區長 1 人,由區民依法選舉之,任期 4 年,連選得 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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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4), C(27), D(351), E(0) #3865621
統計: A(37), B(44), C(27), D(351), E(0) #3865621
詳解 (共 4 筆)
#7358908
D
地制法第 58 條
-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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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51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77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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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977
(A)
公務員服務法§2Ⅰ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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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注意
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第33條至第54條有關地方立法機關之相關規定觀之,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主席、副主席等,均為地方民意代表,其產生之方式、職權與公務員迥然不同,尚非服務法所稱之「文武職公務員」。另地制法第84條前段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服務法。」故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各縣(市)議會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均非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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