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多數離岸信託司法管轄區皆有設計用於控股家族企業股權之信託架構。下列哪一種類型信託已立法可將委託人擬訂之「企業營運計劃」(Business Plan)載入信託契約條款中?
(A)新加坡保留權力信託
(B)開曼群島保留權力信託
(C)開曼群島 STAR 信託
(D)英屬維京群島 VISTA 信託
統計: A(39), B(15), C(136), D(42), E(0) #3173097
詳解 (共 2 筆)
- 開曼群島 STAR 信託(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
這是開曼群島獨有的特殊信託制度。它最關鍵的立法突破在於允許設立「非慈善目的信託」(Non-Charitable Purpose Trust)。 - 載入「企業營運計劃」的法理依據:
由於 STAR 信託不以「特定受益人」為限,而是可以為了「特定目的」而設立,因此在法律上,委託人擬訂的「企業營運計劃(Business Plan)」可以直接作為該信託運作的「核心目的」載入信託契約中。受託人的職責就是去執行或維持這個商業計劃的運作。 - 執行人(Enforcer)制度:
在 STAR 信託中,受益人沒有條款執行權。信託必須指派一位「執行人(Enforcer)」,他是唯一有法律地位去監督受託人是否有好好落實該「企業營運計劃」的人。
- 開曼 STAR 信託 (C):立法重點在於「目的」。將「企業營運計劃」法制化為信託的核心目的(Purpose),藉此解決傳統信託必須以人為受益人的限制。
- BVI VISTA 信託 (D):立法重點在於「不干預原則」。它主要是立法將受託人的監督權和投票權「抽離」,強制將股權管理權完全留給底層公司的董事會。
在離岸信託的司法管轄區中,某些地區的信託法規允許將委託人擬訂的「企業營運計劃」納入信託契約條款中,以確保家族企業的持續發展和管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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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加坡保留權力信託: 新加坡的保留權力信託允許委託人在信託中保留某些權利,如變更受益人或撤銷信託的權利。然而,關於是否可以將企業營運計劃納入信託契約條款中,需依據具體的法律條文和實務操作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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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開曼群島保留權力信託: 開曼群島的保留權力信託類似於新加坡的規定,允許委託人在信託中保留特定權利。關於企業營運計劃的納入,需參考當地的信託法規和實務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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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開曼群島 STAR 信託: 開曼群島的 STAR 信託(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 Law)專為家族企業和特殊資產設計,允許委託人在信託中設置特定條款,包括可能的企業營運計劃。因此,這種信託類型可能適合將企業營運計劃納入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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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英屬維京群島 VISTA 信託: 英屬維京群島的 VISTA 信託旨在保護家族企業的控制權,允許委託人在信託中設置特定條款,以確保家族對企業的控制。因此,這種信託類型也可能適合將企業營運計劃納入信託契約。
結論:
根據上述分析,開曼群島的 STAR 信託(選項 C)和英屬維京群島的 VISTA 信託(選項 D)都具有將企業營運計劃納入信託契約條款中的特點。然而,具體選擇應根據家族的需求、企業的結構以及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來決定。
答案: (C) 開曼群島 STAR 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