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幼兒的鑑定與輔導策略,下列敘述何者較為適切?
甲、得參考精神科醫師的診斷,屬於情緒與行為障礙類別
乙、須在單一情境皆有注意力不集中、過動與衝動症狀
丙、團體討論時安排其坐在最前排,並避免其坐在靠窗
丁、提供較多指令與多元刺激的學習環境,讓其盡情探索
(A)甲、乙
(B)丙、丁
(C)甲、丙
(D)乙、丙 學前教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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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96), D(6), E(0) #332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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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8500
題目分析 本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於注意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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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致嚴重影響學校適應;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在學校顯現學業、社會、人際、生活或職業學習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三、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四、前二款之困難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及輔導所提供之介入成效有限,仍有特殊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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