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國營事業員工對退撫資遣辦法之修訂,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訟
(B)主管機關將古蹟建物拆除後,建物所有權人得提起確認訴訟
(C)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得回復原狀者,處分相對人仍應提起確認訴訟
(D)不服交通違規裁決機關之裁罰而提起確認訴訟者,法院應逕行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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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 B(2190), C(331), D(288), E(0) #3461163

詳解 (共 5 筆)

#6486973
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國營事業員工對退撫資遣辦法之修訂,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訟❌
國營事業員工與國營事業間多屬私法契約關係,退撫資遣辦法修訂屬於私法性質的勞動條件調整,依司法院釋字第759號及實務見解,員工不得以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而應依私法途徑處理,故此選項錯誤。

釋字第 759 號   106年12月29日

 解釋爭點   

(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解釋文 

  (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前)「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依據「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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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管機關將古蹟建物拆除後,建物所有權人得提起確認訴訟✔️
  1.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及相關審查程序,主管機關對古蹟建物的指定、暫定古蹟處分及拆除,涉及行政處分。
  2.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4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49 號判決)指出,古蹟指定及暫定古蹟處分屬行政處分,建物所有權人得提起撤銷訴訟以救濟其權利,且在行政處分失效或拆除後,確認訴訟可用以確認該行政處分的違法性或無效性,保障所有權人權益。
  3. 因此,建物所有權人得提起確認訴訟,此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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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得回復原狀者,處分相對人仍應提起確認訴訟❌
  1. 這是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或稱「訴訟類型選擇的不可替代性」)的體現。
  2. 如果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尚有「回復原狀」的可能性(例如:被沒入的財物可以返還),當事人就應該提起「撤銷訴訟」,並合併請求回復原狀。只有在無法提起其他訴訟類型來達到救濟目的時,才能提起確認訴訟。因此,在此情況下應提起撤銷訴訟,而非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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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服交通違規裁決機關之裁罰而提起確認訴訟者,法院應逕行裁定駁回❌
  1. 對於交通違規的裁罰(行政處分),正確的救濟途徑是提起「撤銷訴訟」
  2. 如果當事人誤提起「確認訴訟」,雖然訴訟類型不對,但根據法院的「闡明義務」,法院應先向當事人說明,並給予其更正(例如:將確認之訴變更為撤銷之訴)的機會,而非不問情由直接以裁定駁回。若當事人經闡明後仍不變更,法院才會以其起訴不備要件為由,用判決駁回。
105
1
#6793218

A 退撫資遣辦法 屬於法規命令,待做成行政處分,提起 撤銷訴訟,並於訴訟中主張退撫資遣辦法違法


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只要「仍得回復原狀」,處分相對人仍得提起 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分。

• 判決撤銷後,法律效果得回復原狀(例如撤銷違法罰鍰裁處 → 國庫應返還罰鍰)。


D 行政訴訟法第6條: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43
0
#6520188
B因為已拆除無回復可能 所以提確認處分之訴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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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839
(B) 主管機關將古蹟建物拆除後,建物...
(共 4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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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931
答案是 (B) 主管機關將古蹟建物拆除後,建物所有權人得提起確認訴訟 ⭕。
用最白話的邏輯為您逐一拆解行政訴訟的觀念: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白話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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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正確 ⭕:政府下命令要把你的古蹟房子拆掉(這命令是行政處分),結果政府動作太快,房子已經被拆成碎瓦,全部執行完畢了。這時候你就算告「撤銷訴訟(要求政府撤回命令)」也沒用了,因為房子不可能憑空變回來。
  • 法律為了讓你吐一口怨氣(或為了後面要申請國家賠償),允許你轉而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簡稱續行確認訴訟),讓法院認證政府當初拆房子的命令是違法的。 [1]

其他選項錯在哪裡?(白話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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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錯誤 ❌:國營事業員工跟公司的關係是「私法(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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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白話來說:國營事業(如台水、台電)的員工如果對退休、資遣辦法有不滿,這屬於私法上的勞資糾紛,應該要去跑一般民事法院,而不是跑行政法院去打「公法上」的確認訴訟。 [2]
  • (C) 錯誤 ❌:如果還能回復原狀,就應該打「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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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白話來說:確認訴訟是「最後的備胎」,法律規定如果可以用別的诉訟(如撤銷訴訟)解決,就不能用確認訴訟(這叫確認訴訟的補充性)。如果政府的處分雖然執行了,但「還可以回復原狀」(例如:車子被拖吊處分,但車還在保管場,可以還你),你應該要打撤銷訴訟來撤銷那個拖吊處分並要回車子,而不是打確認訴訟。
  • (D) 錯誤 ❌:不服交通罰單,法院不能直接「判你輸(裁定駁回)」,法院必須幫你轉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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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白話來說:民眾不服交通裁決罰單(例如超速被罰),正確的告法是要打「交通裁決訴訟」。如果民眾不懂法律,不小心寫成「確認訴訟」,法院基於保護人民的立場,不可以裝死直接駁回,而是要盡到「審判長闡明義務」,引導民眾或直接幫他改成正確的交通裁決程序來審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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