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某市政府以甲未經許可設置廣告看板為由,限期命拆除之,甲為免被強制拆除造成損失而先自行拆除,之 後甲不服此拆除命令時,應如何請求救濟?
(A)提起確認命拆除之處分無效之訴
(B)提起確認命拆除之處分違法之訴
(C)提起撤銷命拆除之處分訴訟
(D)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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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9), B(1777), C(431), D(133), E(0) #3524904
統計: A(469), B(1777), C(431), D(133), E(0) #3524904
詳解 (共 6 筆)
#7270909
無法回復原狀→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可回復原狀→撤銷訴訟
可回復原狀→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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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785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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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市政府命甲拆除招牌,這是一個課予人民義務的「下命處分」。當甲為了避免被強拆而「自行拆除」後,這個拆除命令的目的已經達成,在行政法學理上稱為「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或稱效力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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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對於已經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的行政處分,如果原告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例如:確認違法後準備去打國家賠償,或是為了回復名譽),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其他選項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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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起撤銷命拆除之處分訴訟(國考最常選錯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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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撤銷訴訟」的前提是,這個行政處分的效力「還在存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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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招牌已經拆掉了(物理上消滅,且義務已履行),就算法院判決把這個拆除命令「撤銷」,招牌也不會自己長回來,在法律上被認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沒有實質意義)」。如果甲堅持提撤銷訴訟,法院會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闡明讓甲轉換為「確認違法之訴」;若甲不轉換,法院將以訴訟無理由或欠缺保護必要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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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起確認命拆除之處分無效之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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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要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該處分必須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的「重大且明顯之瑕疵」(例如:一眼就看出是假的公文、要求人民去犯罪等)。本題僅是一般的違法爭議(未經許可設置),不符合「無效」的嚴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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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回復原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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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行政訴訟具有「補充性原則」。要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前,必須先解決「行政處分到底合不合法」的問題。不能跳過審查行政處分的合法性,直接去打一般給付訴訟。甲必須先透過 (B) 確認該處分違法後,才能進一步作為請求賠償或補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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