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處分機關應自行執行,不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B)義務人如有逃匿之虞,執行機關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C)得對義務人核發限制其進入一般消費場所之禁止命令
(D)拘提係由行政執行機關派執行員持拘票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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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902), C(420), D(1323), E(0) #3524895
統計: A(21), B(902), C(420), D(1323), E(0) #3524895
詳解 (共 8 筆)
#6777198
BC跳太快了
行政執行處得先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制住居;若屆期仍不履行且情形符合(如顯有逃匿之虞),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拘提到場,經訊問如認有管收必要,則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換言之,單憑「有逃匿之虞」就可直接跳到管收,表述過於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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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761
為什麼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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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拘提應交由行政執行官、執行員、行政執行機關委託之執行機關執行人員或警察機關執行人員執行;且執行拘提時,應出示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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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說明: 拘提屬於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必須先由行政執行分署向法院聲請,由法官核發「拘票」後,再交由行政執行分署派執行員(或會同警察)持拘票前往執行。
其他選項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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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原處分機關應自行執行,不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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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是交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專責執行。原處分機關(例如開罰單的警察局、課稅的國稅局)自己不能去查封拍賣人民的財產,必須將案件「移送」給行政執行分署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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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義務人如有逃匿之虞,執行機關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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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管收」是把欠款人關進管收所,嚴重剝奪人身自由,因此法規設有嚴格的階梯式程序。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若義務人有逃匿之虞,行政執行分署必須先「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或限制住居。只有當義務人「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且真的有管收必要時,才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不能跳過擔保程序「即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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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得對義務人核發限制其進入一般消費場所之禁止命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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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非常有名的「禁奢條款」。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規定,針對欠款大戶,行政執行分署可以核發禁奢命令,但法證明定是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例如高檔酒店、精品店、俱樂部等)。如果限制進入「一般消費場所」(如普通超市、便利商店),將會嚴重侵害人民維持基本生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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