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A)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B)行政契約依法應以甄選方式卻未實施
(C)行政機關締結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D)行政契約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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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623), C(492), D(1437), E(0) #3524887
統計: A(97), B(623), C(492), D(1437), E(0) #3524887
詳解 (共 9 筆)
#6615835
涉及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141 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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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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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B)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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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A)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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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C)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C)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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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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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的法律效果為,不生效力,而非無效。
第 140 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D)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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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7134
(D)未受到批准是「不生效力」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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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1550
2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A)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B)行政契約依法應以甄選方式卻未實施
(C)行政機關締結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D)行政契約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
不生效力,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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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885
(D) 行政契約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不生效力(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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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753
為什麼 (D) 不是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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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規定:「行政契約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核准者,應經該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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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依法需要其他機關批准的契約,在「尚未批准」的階段,其法律狀態屬於「效力未定」(或稱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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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之後上級機關批准了 $\rightarrow$ 契約就會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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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級機關拒絕批准 $\rightarrow$ 契約才會確定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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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在法律上的定義是「自始、當然、絕對」沒有法律效力,連補救的機會都沒有。因此,(D) 只是處於等待批准的「效力未定」狀態,不能直接稱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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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何「是」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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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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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據: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而《民法》第 72 條明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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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契約依法應以甄選方式卻未實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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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據: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若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法定程序決定當事人,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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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同法第 141 條準用《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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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機關締結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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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據: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第 3 款的明文規定:「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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