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食品加工廠未依消防法裝設煙霧警報器,造成火災,受僱員工受困火場,發生嚴重勞災事件,該加工廠後 遭主管機關停業 30 日之處置,該處置屬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A)警告性處分
(B)紀律懲戒性處分
(C)裁罰性不利處分
(D)管制性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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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45), C(2143), D(571), E(0) #3524889
統計: A(49), B(45), C(2143), D(571), E(0) #3524889
詳解 (共 8 筆)
#7449171
停業是因為違法(造成火災)而給予的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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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790
行政罰法
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1﹞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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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754
為什麼是 (C) 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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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該加工廠因為「未依消防法裝設煙霧警報器(違反過去的行政法上義務)」,導致了火災的嚴重後果,主管機關為了「制裁(處罰)」這個違規行為,而給予「停業 30 日」的處置。這種以處罰為目的的不利處分,就是「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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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據《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法條已明文將「停止營業(停業)」歸類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其他選項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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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警告性處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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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的裁罰性不利處分種類之一,但它的手段較輕微,例如:警告、講習、輔導或勸導。停業 30 日對企業營運影響重大,並非單純的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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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紀律懲戒性處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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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懲戒通常是針對具有「特別法律關係」或「專屬職業倫理」的特定身分人員所發動的內部制裁,例如:公務員懲戒、律師懲戒、醫師懲戒。本題是針對一般民間食品加工廠的公安違規,適用一般行政罰,而非紀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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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管制性行政處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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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實務上最容易與行政罰混淆的概念。管制性處分(或稱保安性、預防性處分)的目的「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排除現在的危險或預防未來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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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如果主管機關是說「命加工廠限期改善(裝設警報器),在改善完成前不得營業」,這就是為了公安目的的「管制性處分」。但本題是直接開罰一個固定的天數(停業 30 日)作為制裁,因此屬於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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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7884
(B) 紀律懲戒性處分
紀律懲戒性處分是針對公務員或特定職業人員(如教師、司法官等)違法、失職或違反職業倫理等行為所施加的制裁措施,目的是維持公務紀律與專業信譽,其種類包括免職、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與一般行政處罰不同,具有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兩種體系,後者(如考績免職)實質上亦具懲戒效果,且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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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裁罰性不利處分
行為人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不利處分
處分具裁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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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
依行政罰法第2條,所謂其他種類行政罰之類型有以下四種:
依行政罰法第2條,所謂其他種類行政罰之類型有以下四種: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1)限制或停止營業。
(2)吊扣證照。
(3)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
(4)禁止行駛。
(5)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
(6)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
(7)禁止申請。
(8)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1)命令歇業。
(2)命令解散。
(3)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
(4)吊銷證照。
(5)強制拆除。
(6)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
(1)公布姓名或名稱。
(2)公布照片。
(3)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A):
(1)警告。
(2)告誡。
(3)記點。
(4)記次。
(5)講習。
(6)輔導教育。
(7)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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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管制(秩序)性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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