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犯竊盜罪後立即被鄰居乙逮捕,送警途中,甲趁乙不注意之際脫逃,甲除犯竊盜罪外,尚成立何罪?
(A)妨害公務罪
(B)單純脫逃罪
(C)準強盜罪
(D)不成立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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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157), C(218), D(5094), E(0) #2988095
統計: A(67), B(1157), C(218), D(5094), E(0) #2988095
詳解 (共 5 筆)
#5591918
鄰居不是公權力機關,非公權力拘束監督之範圍內,自不屬刑法161條之客體,所以不會成立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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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1362
本題甲為現行犯,其被乙逮捕後脫逃是否該當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之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就此學說實務有不同意見,分述如下:
實務見解:脫逃罪之成立,係指被逮捕監禁後,其身體已入於該管公務員實力支配下,乃竟脫逃者而言。本案中,乙並非公務員,自無公務員實力支配可言,因此甲不構成脫逃罪。
學說見解:通說認為現行犯為私人逮捕後而思以逃逸乃人之常情,故尚未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由私人逮捕之現行犯,應非本罪之行為主體。惟少數說認為現行犯已在公立監督,而應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本題若按照實務見解與學說通說,甲被鄰人乙逮捕後脫逃,因尚未置於公權力監督下,非屬「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並不成立刑法第16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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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9877
刑法上的脫逃罪係以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用不法行為回復其自由,而脫離公力監督為成立要件,亦即被依法逮捕或拘禁後,其身體已入於該管公務員實力支配下,乃竟脫逃者而言。又所謂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須已置於公力拘束之下,始得為本罪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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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906
- ❌ 不符合脫逃罪主體: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的脫逃罪,其處罰主體必須是「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在實務與學說上,這限定於被公權力(如警察、檢察官、法官)合法逮捕或拘禁的人。
- ❌ 私人逮捕不適用:本案中甲雖然是被鄰居乙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現行逮捕」之規定逕行逮捕,但乙屬於私人(現行犯逮捕)。在甲被正式解交給警察機關、納入國家公權力實質監督之前,甲還不屬於刑法脫逃罪所保護的「公權力拘禁狀態」。因此,甲趁私人不注意時自行逃跑,屬於人性追求自由的本能反應,不成立單純脫逃罪。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妨害公務罪:❌ 錯誤。鄰居乙是普通市民,其依法逮捕現行犯雖然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但他本身並非公務員,因此甲的脫逃行為不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 (b) 單純脫逃罪:❌ 錯誤。承上所述,甲當時處於被「私人」逮捕送警的途中,尚未置於國家機關(公權力)的實力支配之下,不符合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的構成要件。
- (c) 準強盜罪:❌ 錯誤。刑法第 329 條的準強盜罪,必須是竊盜或搶奪後,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本案中甲是「趁乙不注意之際脫逃」,屬於乘隙逃跑,完全沒有對乙施加任何強暴或脅迫手段,故不成立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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