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據建築法第 69 條的規定,此建築 物在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 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 施。且規定挖土深度在多少公尺以上 時,即應將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 說明書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 一併送審。
(A) 1.5 公尺
(B) 1.8 公尺
(C) 2 公尺
(D) 2.2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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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13), C(22), D(2), E(0) #3895518
統計: A(375), B(13), C(22), D(2), E(0) #3895518
詳解 (共 2 筆)
#7491971
第 69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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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在台灣的勞工安全衛生與營造工程規範中,「深度一米半(1.5公尺)」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規界線。只要露天開挖或管溝作業的垂直深度達到1.5公尺以上,且有勞工進入作業,就會觸及嚴格的法規管制與防災要求。 [1]
相關法令與規範重點整理如下:
1. 擋土支撐義務
法規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
規範內容:開挖深度達 1.5公尺以上 且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時,雇主應設擋土支撐,以防止土石崩塌。
2. 指定作業主管
法規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6條。
規範內容:開挖垂直深度達 1.5公尺以上 時,現場不能只派普通勞工,雇主必須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在場坐鎮,負責指揮作業、監督防護具使用及檢查工具材料。 [1]
3. 安全上下設備
法規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4. 立即停工與罰則(嚴重危害)
法規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8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規範內容:露天開挖深度在 1.5公尺以上 且有崩塌之虞,卻未設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設施,被勞動檢查機構抓到時,會被認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而當場局部或全部停工,並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對事業單位進行重罰。 [1]
請問您目前是要進行哪一種具體工程或現場作業(例如:管溝開挖、基礎建置、或是修繕工程)?我可以針對您的具體施工情境,提供更詳細的安全防護計畫或檢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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