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必須有行使公權力之義務
(B)法律明定公務員應執行職務之義務
(C)須經請求公務員執行特定職務行為而怠於執行
(D)公務員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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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46), C(380), D(253), E(0) #3960069
統計: A(48), B(46), C(380), D(253), E(0) #3960069
詳解 (共 3 筆)
#7507554
(C) 須經請求公務員執行特定職務行為而怠於執行 ✘
↳ 釋字第469號理由書:「...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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