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將其所經營之國有農場耕地,配給榮民耕作,係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B)給付行政不具備強制性,應屬於私經濟行政領域
(C)政府辦理冷氣機採購,決定由某廠商得標之決標行為屬私法行為
(D)私經濟行為得由行政機關依契約自由原則為之,無須遵循平等原則
統計: A(541), B(74), C(209), D(35), E(0) #4002697
詳解 (共 4 筆)
各選項詳細解析
(A) 行政機關將其經營之國有農場耕地,配給榮民耕作,係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解析:答案(正確)。
原因:這是行政實務與考試中非常經典的最高法院判例見解(如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1495 號判例)。行政機關將國有農場土地配給榮民耕作,其性質並非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處分,而是基於私法上的使用借賃或類似私法契約關係,因此屬於「私經濟行政」(行政私法行為),應循民事訴訟救濟。
(B) 給付行政不具備強制性,應屬於私經濟行政領域
解析:錯誤。
原因:給付行政(例如發放老農津貼、提供國民教育、興建社會住宅等)雖然大多不具備高權的強制性,但它依然可以透過「公法」型態來實施(例如作成授益行政處分或締結公法契約),因此不能直接劃等號說給付行政就必然屬於私經濟行政領域。
(C) 政府辦理冷氣機採購,決定某廠商得標之決標行為屬私法行為
解析:錯誤。
原因:政府採購法雖然在契約履約階段常被視為私經濟行政(民事關係),但其中的「招標、審標、決標」等過程,依現行實務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40 號、第 565 號解釋意旨,機關辦理採購的招標、決標等階段,其實是具有公法爭議性質的行政程序(通常認為是行政處分或具有公法性質的決定),不純然是單純的私法自治行為。
(D) 私經濟行為得由行政機關依契約自由原則為之,無須遵循平等原則
解析:錯誤。
原因:雖然私經濟行政原則上適用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但行政機關畢竟不同於一般私人,它代表國家,因此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拘束(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依然直接或間接適用於行政機關的私經濟行為(例如不得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不能完全無限制地享有絕對的自由。
補充:您的答題盲點
您在考題中選擇了 (C),可能是被「採購/買賣聽起來像私法契約」這個直覺給吸引了。
但請特別注意政府採購法的特殊性——在採購法中,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的爭議,法律規定廠商若不服,是要走「異議、申訴、行政訴訟」等公法救濟程序的,因此它在這一階段不被純粹視為私法行為;而選項 (A) 的國有農場配耕榮民,則是司法實務上明確認定為私法關係的典型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