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雙方或自己代理禁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A)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僅適用於意定代理,不及於法定代理
(B)甲父贈與 A 地於二歲之子乙,甲父得代理其子乙與自己訂立有效之贈與契約
(C)甲贈與秘書乙 A 地一筆,乙代理甲辦理移轉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該移轉登記效力未定
(D)甲未經出賣人乙與買受人丙之許諾,代理雙方訂立 A 地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無效
統計: A(31), B(538), C(64), D(109), E(0) #3288985
詳解 (共 9 筆)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代理」制度中關於「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的禁止原則,此為民法總則的核心概念,主要規範於民法第 106 條。
正確答案為 (B) 甲父贈與 A 地於二歲之子乙,甲父得代理其子乙與自己訂立有效之贈與契約。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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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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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父(法定代理人)同時是贈與人,又要代理其子乙(受贈人)為受贈與的承諾,此行為構成自己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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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贈與對於受贈人(二歲之子乙)而言,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因為乙僅取得權利而不負擔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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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純獲法律上利益」的情況下,學說與實務通說皆認為,由於不會產生利益衝突而損害被代理人(其子乙)的利益,應屬例外,允許法定代理人為此種自己代理行為。因此,甲父代理其子乙所訂立的贈與契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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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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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的規定,其目的在於避免利益衝突。這種利益衝突的可能性不僅存在於意定代理,同樣也存在於法定代理(例如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因此,此禁止規定原則上亦適用於法定代理,除非有如 (B) 選項的例外情況。故本選項稱「不及於法定代理」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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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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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代理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行為,雖然形式上是自己代理(代理甲將土地移轉給自己),但此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履行先前甲與乙之間已經有效成立的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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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06 條但書規定,法律行為係「專為履行債務」者,不適用自己代理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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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乙的移轉登記行為是有效的,而非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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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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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代理乙、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構成雙方代理。在未經雙方本人許諾的情況下,此代理行為違反了民法第 106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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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此規定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並非「無效」,而是屬於「無權代理」,其效力為「效力未定」,需要待本人(乙與丙)承認後,始對本人發生效力。故本選項稱其為「無效」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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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
- 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行代理)、
- 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雙方代理)。
- 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 無論意定代理、法定代理,均有所適用。→故錯誤。
- 法代贈與,未設負擔,純獲法律上利益,無利益衝突,可以為之。
- 甲乙間贈與契約已生效,登記行為屬 § 106 但書「專履行債務」,可以為之。→非效力未定,故錯誤。
- 未經許諾,不能雙方代理 → 本件為無權代理 → 按 § 170 I 非經乙丙承認,不生效力,故本題為效力未定。
B: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自己代理,排除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