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前,首先應將計畫目的、範圍、經營管理及與當地共管事項 等計畫內容,於治理區域內鄉(鎮、市)公告閱覽及舉行公聽會
(B)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得於公聽會舉行後 30 日內召開部落會議議決是否同意
(C)當地原住民族同意,需逾過半數部落會議議決同意
(D)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未於公聽會舉行後 30 日內召開部落會議議決者,應視當地原住民族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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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8), C(17), D(312), E(0) #2994642

詳解 (共 3 筆)

#5604979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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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的是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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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答案是 (D)。而且這題非常適合用「法條逐句對照」來解,因為 D 幾乎就是把《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故意改掉。

一、法規依據

本題核心法規是《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其依據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總統府)

因此,本辦法所建立的是:

政府規劃 → 公告閱覽 → 公聽會 → 部落會議 → 原住民族同意 → 劃定資源治理區域 → 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二、A:正確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3條

法條規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前,應將計畫目的、範圍、經營管理及與當地共管事項等計畫內容,於治理區域內鄉(鎮、市)公告閱覽及舉行公聽會,並經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後,始得劃定資源治理區域。」(農業法規網)

因此 A 所說:

將計畫目的、範圍、經營管理及共管事項等內容公告閱覽+舉行公聽會

完全符合第3條。

⚠️ 考試關鍵

第3條不是只有「公聽會」。

而是:

公告閱覽 + 公聽會 + 原住民族同意

三者都是程序的重要環節。

三、B:正確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規定:

「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得於前條第一項公聽會舉行後三十日內召開部落會議議決是否同意。」(農業法規網)

所以 B:

「部落得於公聽會舉行後30日內召開部落會議議決是否同意」

與法條幾乎完全相同。

? 必背數字

公聽會後 → 30日內 → 部落會議 → 議決是否同意

四、C:正確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規定:

「當地原住民族同意,需逾過半數部落會議議決同意。」

而且後面還有一個很容易被考的但題目沒有提到的但書:

「但資源治理區域涵蓋二個以上鄉(鎮、市)其同意需逾過半數鄉(鎮、市)部落會議議決同意。」(農業法規網)

所以 C 正確。

⚠️ 特別注意「逾過半數」

不是:

  • 過半數

  • 二分之一以上

  • 全數

而是:

逾過半數部落會議議決同意

例如有10個部落:

  • 5個同意 → ❌ 不足

  • 6個同意 → ✅ 逾過半數

五、D:錯誤——本題答案

D 說:

「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未於公聽會舉行後30日內召開部落會議議決者,應視當地原住民族同意。」

這是錯的。

因為《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根本不是「視為同意」,而是:

「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召開部落會議議決者,當地鄉(鎮、市)公所應於三十日內召集之。」(農業法規網)

也就是:

部落30日內沒開會

不是:

❌ 視為同意

而是:

由鄉(鎮、市)公所於30日內召集部落會議。

所以 D 明顯違反第4條第3項。

六、把第4條完整拆成「三個30日」

這是這一題最值得背的地方。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4條可以整理成:

時間 行為 法律效果
公聽會後 30日內 部落得召開部落會議 議決是否同意
部落未於上述期間召開 鄉(鎮、市)公所應於30日內召集 不能視為同意
議決結果公告後 30日內 部落認為結果不實或程序違法 得申請變更或撤銷公告

第三個30日則來自第5條:

「部落會議之議決結果與事實不符,及召集方式、議事程序或議決方式不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當地原住民族得經由部落會議於第一項公告後三十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或撤銷該公告。」(農業法規網)

七、最重要的「D陷阱」

這題真正考的不是單純記30日,而是考:

「未作成同意決定」是否可以推定為「同意」?

答案是:不可以。

法規採取的是「積極形成同意」的制度。

也就是:

部落會議議決同意

達到「逾過半數」門檻

才形成「當地原住民族同意」

而不是:

部落沒開會

沉默

視為同意

反而法律明文要求:

公所應於30日內召集部落會議。

因此 D 是把法律規定的「補正程序」偷換成「擬制同意」。

八、第5條也可以反過來證明D錯誤

第5條規定:

當地原住民族議決為否決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修正計畫書內容,依第3條及第4條程序重行辦理公告閱覽、公聽會及部落會議。(農業法規網)

這表示法律非常重視:

部落實際召開會議並作成議決

如果沒有開會,根本沒有「同意」或「否決」的議決結果。

所以更不可能直接把「未開會」解釋成「同意」。

九、進一步連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22條

這題最好和基本法一起背: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

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從事:

  • 土地開發

  • 資源利用

  • 生態保育

  • 學術研究

應:

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時,也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同意。(總統府)

第22條

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劃設資源治理區域時:

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總統府)

所以《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就是把第22條的「同意+共同管理」具體化。

十、國考版超精簡記憶

這題可以直接背:

第3條:公告閱覽+公聽會+原住民族同意 → 才能劃定資源治理區域。

第4條:公聽會後30日內 → 部落會議議決。

同意門檻:逾過半數部落會議同意。

部落沒開會:不是視為同意,而是公所30日內召集。

第5條:否決 → 可修正計畫 → 重新公告、公聽會、部落會議。

因此本題:

  • A ✅ 第3條

  • B ✅ 第4條第1項

  • C ✅ 第4條第2項

  • D ❌ 第4條第3項

✅ 正確答案:D

一秒辨識法:看到「未開部落會議=視為同意」直接判錯。

另外要特別注意,這套《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是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建立的制度;其核心並非單純「政府諮詢民意」,而是要求取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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