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甲所屬民族在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定民族別,但甲尚未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依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依該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身分
(B)申請時得不適用文化特徵存續之釋明要求
(C)申請時得不適用成員維持族群認同之釋明要求
(D)甲申請取得群體成員身分時,得免提出該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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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2), E(0) #4026646

詳解 (共 2 筆)

#7513869

這題答案是 (D)。關鍵是抓住《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13條的特別規定:可以免除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但不能免除第4款「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

一、法規依據:第13條是本題核心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13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定之民族別,其成員未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並得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這裡要特別注意:

不適用的是「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
不是第1款至第4款。


二、第5條四項要件先背起來

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時,應釋明:

款次 要件 第13條是否免除?
第1款 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 ✅ 免除
第2款 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 ✅ 免除
第3款 有客觀歷史紀錄佐證為既存於臺灣之南島語系民族 ✅ 免除
第4款 該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 ❌ 不能免除

所以本題其實是在考:

「1~3免,4不能免」


三、逐項判斷

(A)甲得依該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身分

✅ 正確

第13條明文:

「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

題幹完全符合第13條的前提:

  • 本法施行前

  • 已依其他法令核定民族別

  • 甲尚未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因此可以依本法申請。


(B)申請時得不適用文化特徵存續之釋明要求

✅ 正確

「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是第5條第1項第1款。

而第13條明確規定:

得不適用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

所以可以免除。


(C)申請時得不適用成員維持族群認同之釋明要求

✅ 正確

「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是第5條第1項第2款。

同樣屬於第13條所明定可以不適用的:

第1款至第3款。

所以正確。


(D)甲申請取得群體成員身分時,得免提出該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

❌ 錯誤 → 本題答案

這就是陷阱。

「該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是:

第5條第1項第4款

而第13條只說:

「得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沒有包括第4款。

所以甲雖然可以免除:

①文化特徵存續
②族群認同
③客觀歷史紀錄

但仍然必須提出:

④該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


四、這題最重要的考法

? 第13條「前三免、第四留」

可以直接記:

平埔身分法第13條:舊有核定民族別 → 1~3免 → 4不免。

也就是:

①文化特徵 → 免
②族群認同 → 免
③歷史紀錄 → 免
④身分認定要件 → ❌不能免


⚠️ 和上一題連在一起背

你上一題剛考到第9條:

身分認定要件 → 具體明確、促進文化認同、符合比例原則。

而這一題第13條又考:

第5條第1項第4款「身分認定要件」不能免。

因此可以串成一條考點:

第5條四要件 → 第9條審查標準 → 第13條特殊例外只免1~3,不免4。

?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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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874

? 答案:(D)

一、法規依據

《原住民族健康法》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準用前條規定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

前項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地方原住民族健康之規劃及推動。

二、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整合事務之諮詢及推動。

三、地方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之推動。

四、其他與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有關事項。


二、逐項判斷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

✅ 正確

第5條第1項明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準用前條規定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

所以A正確。


(B)地方主管機關得準用中央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之規定

✅ 正確

第5條直接使用:

「得準用前條規定」

因此地方會議的召開及相關規範,可以準用第4條中央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的規定。

所以B正確。


(C)地方會議得推動地方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

✅ 正確

第5條第2項第3款明文:

「地方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之推動。」

因此C與法條完全相符。


(D)地方主管機關未召開該會議時,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代為召開

❌ 錯誤 → 本題答案

這個選項的問題在於:

「中央主管機關得代為召開」

第5條只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準用前條規定召開。

以及規定地方會議的四項任務。

第5條沒有規定「地方未召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代為召開」的權限。

因此不能自行從「中央主管機關」的上級監督關係推導出「代為召開」權限。


三、這題的國考核心

這題其實只要抓住第5條的三個關鍵:

「地方得召開」+「準用前條」+「四項任務」

? 第5條速記

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

  1. 誰?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怎麼召開? → 得準用前條規定
  3. 任務?
    • 健康規劃及推動
    • 健康整合事務諮詢及推動
    • 健康調查及研究推動
    • 其他地方健康事項
  4. 中央能否代地方召開? → 法條沒有規定,不能自行增加

? 答案:D

另外,這題你提供第5條原文後,就能看出我前一則回答雖然選項答案判斷正確,但沒有直接引用第5條法條,且部分說明是推論性的。以你目前的「法規解題」要求,之後這類題目我會以**「先引法條 → 再逐項對照 → 最後速記」**的方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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