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規定,符合聘僱資格但未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雇主,聘僱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本國照顧服務員,連續聘僱 1 個月以上,得申請僱用獎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多少金額,最長補助 12 個月?
(A)9,000 元
(B)11,000 元
(C)13,000 元
(D)10,000 元。
統計: A(30), B(18), C(31), D(95), E(0) #3876020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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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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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金額: 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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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期限: 合計最長以 12 個月 為限(總計最高補助 1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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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照顧負擔: 降低重度照顧需求家庭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下稱照服員)之經濟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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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本國就業: 依據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必須聘僱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本國籍照服員,藉此提升國內長照人才留任率與就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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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人力結構: 引導符合外籍看護工資格但未聘僱之家庭优先選擇本國勞工。
【政策誘因(填補薪資差額)】 ──► 【官方把關(照管中心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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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就業(連續聘僱1個月)】 ◄── 【資源不重複(未請外籍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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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源不重複邏輯(第 6 條第 8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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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 雇主已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不予發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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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後邏輯: 避免國家財政資源重複補貼已享受低成本外籍看護人力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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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品質把關與數據追蹤邏輯(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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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 須向當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登記求才,並聘僱其所推介之本國籍照服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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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後邏輯: 確保照服員具備法定專業資格,並便於政府統計媒合成功率與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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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業穩定性邏輯(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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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 聘僱期間須連續達一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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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後邏輯: 引導雙方建立穩定、具信任感的勞雇關係,防止「短期、應付式」的洗補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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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過渡性扶助邏輯(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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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邏輯(10,000元): 補貼本國與外籍看護之間的「薪資機會成本差額」,提高雇主聘僱本籍勞工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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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邏輯(12個月): 定位為「過渡性引導」,期望一年內勞雇磨合成熟,或家庭已成功連結其他長照 2.0 資源,避免雇主產生永久性政策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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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現行規範 |
條文依據 |
實務現場真實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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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補薪資差額 |
第 5 條 |
薪資差距過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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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媒合推介 |
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
人力市場極度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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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正常工時 |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
家庭照顾真空期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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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防弊行政 |
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 |
行政流程繁瑣折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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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過渡期】 在等待外籍看護引進的空窗期(約 3~5 個月),優先透過長照 2.0 申請片段式的居家服務或喘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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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最終解】 只要取得巴氏量表資格,家庭最終仍會優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以求達到成本效益(低成本、24小時同住照顧)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