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企業負責人王先生成立了一份家族企業之股權信託,以自己為第一順位受益人並指定家族 成員王美美為第二順位受益人,約定王先生於信託期間過世時王美美始得以受益人身分享 有全部信託利益,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王先生成立的家族企業之股權信託屬於「遺囑信託」
(B)王先生於信託契約約定於過世時受益權由王美美享有,屬於遺贈
(C)王美美若比王先生早過世,其過世時原應享有之受益權應課徵贈與稅
(D)王美美於王先生過世時始得實際享有受益權,構成死因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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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7), C(6), D(165), E(0) #3413504
統計: A(13), B(47), C(6), D(165), E(0) #3413504
詳解 (共 4 筆)
#7572882
? 為什麼 (D) 才是對的?(死因贈與的真面目)
在法律上,只要是「生前高高興興簽好送財產的契約,但雙方特別約定,一定要等到送的人『死掉』,這個送的行為才真正發生效力」,它的真實名字就叫做「死因贈與」。王先生的這份信託完全符合這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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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的白話打臉解析(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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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什麼不是「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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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遺囑信託是王先生自己躲在房間寫遺囑,藏在抽屜裡,等他死了之後,家人拿著遺囑找銀行,信託才「新開辦」。但王先生這個是生前就已經親自去銀行開辦好、把股票過戶好了,這叫做「生前信託(契約信託)」,不是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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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什麼不是「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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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遺贈」的定義是用「遺囑」單方面送財產給人。王先生是用「信託契約」跟銀行一起簽字的,所以不能叫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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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為什麼王美美提早死不用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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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合約規定王美美必須活得比王先生長,等王先生死了才能拿股票。如果王美美提早過世了,表示她這輩子根本從來沒有拿到過這個股票權利。既然從來沒擁有過,她死的時候當然什麼都沒有,完全不用繳任何贈與稅或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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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844
正確答案為 (D) 王美美於王先生過世時始得實際享有受益權,構成死因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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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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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王先生是在生前以契約方式設立之信託,非依遺囑所設立,故不屬於「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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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這是生前訂立的信託契約,約定死後生效或由次順位受益人取得利益,在性質上屬於死因贈與或以契約約定之利益移轉,而非遺囑行為所致之「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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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王美美若比王先生早過世,因其尚未取得實際受益權(條件未成就),該預期利益不生課徵贈與稅或列入其遺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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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王美美對信託利益的享有附有停止條件(以王先生過世時為成就條件),在王先生生存期間王美美僅具備期待權,於王先生過世時始實際取得受益權,這符合死因贈與的法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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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155
死因贈與 vs 遺贈 核心差異
| 比較項目 | 死因贈與 | 遺贈 |
|---|---|---|
| 法律性質 | 雙方契約(需要受贈人同意) | 單獨行為(立遺囑人自己決定即可) |
| 成立要件 |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 必須依法律規定的遺囑格式才有效。 |
| 年齡限制 | 須年滿 18 歲(完全行為能力人)。 | 年滿 16 歲 即可獨自立遺囑遺贈。 |
| 受贈人拒絕 | 因為當初已簽約,過世後受贈人原則上不能單方面反悔拋棄(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 | 受贈人在遺囑人過世後,隨時可以拒絕接受遺贈。 |
| 侵害特留分 | 雖然是契約,但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 法律明文規定,遺贈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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