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5251號判決所建立的死刑量刑基準:
(一)先基於罪責原則,逐一檢視、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十款事項。
(二)接著從罪刑均衡的觀點及一般預防的觀點,判斷被告的犯罪情節、所犯不法及責任的程度,是否已經達到不得已必須科處死刑的情形。
(三)最後,若被告有教化的可能,則可以迴避不判死刑。「教化可能性」是一個待證明的事項。
基於上述死刑量刑基準,以下說法何者最為正確?
(A)死刑量刑皆為不得已手段,符合刑法謙抑原則
(B)「有教化可能」語意不清,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C)我國刑罰採綜合理論,死刑亦須考量矯正可能
(D)死刑在我國爭議已久,以「教化可能」為司法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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