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有價證券信託,有關受益人規劃,下列稅務說明何者錯誤?
(A)受益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權孳息收益屬營利所得,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綜合
所得稅
(B)受益人非中國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權孳息收益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C)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股權孳息收益適用所得稅法§42 第一項,屬投資國內其
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D)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股權孳息收益屬應稅收入,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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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3), C(181), D(47), E(0) #3164709
統計: A(15), B(13), C(181), D(47), E(0) #3164709
詳解 (共 2 筆)
#7472253
答案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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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關鍵的法律爭議與實務見解解析如下:
- 核心關鍵(財政部令函解釋):
雖然《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公司組織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財政部在實務令函中特別針對「孳息他益信託」做出規範:當受益人為公司組織時,其獲得的孳息並非來自於「本身出資投資所取得的股利」,而是因為「接受信託贈與而取得的經濟利益」。
因此,這類信託孳息在稅務上會被認定為公司的「其他收入(應稅收入)」,必須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42 條的免稅規定。- 各選項重新解析:
- (A) 正確:個人受益人取得之孳息,屬營利所得,併入綜所稅課稅。
- (B) 正確:非境內居住個人取得之孳息,採就源扣繳。
- (C) 錯誤:公司組織身為「孳息他益」的受益人,其取得的股利孳息不能適用所得稅法§42第一項的轉投資免稅規定(應屬應稅收入)。
- (D) 正確:承上所述,公司組織取得此筆信託孳息屬於應稅收入,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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