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種情形,債務人之原有債務不會發生消滅之效果?
(A)債權人受領債務人以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原有之債務
(B)債務人對債權人已屆清償期之債權行使抵銷權,彼此間在抵銷數額之債權債務
(C)債權與其債務發生混同之情形
(D)債務人以間接給付之方式清償原有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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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371), C(480), D(1802), E(0) #3025019

詳解 (共 7 筆)

#5940992

(A)第319條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B)第335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C)第344條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D)第320條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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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935
民法320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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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744
所謂間接給付又稱新債清償,即民法第320...
(共 2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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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0456

§319
§335
§344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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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9243
6 下列何種情形,債務人之原有債務不會發...
(共 3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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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5772

代物清償: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用他種給付取代原定給付(債權消滅)

新債清償:債務人以新的債務負擔舊的債務,於新債務清償後舊債務才會消滅反之新債務無清償舊債務也不會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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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4751
  1. (D) 間接給付(新清償,民法第 320 條):

    • 概念: 債務人為清償舊債務,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例如:開立支票或票據來支付原本的欠款)。

    • 效力: 依民法第 320 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 結論: 在間接給付中,舊債務只是「暫緩行使」,必須等到新債務確實履行完成(例如支票順利兌現)時,舊債務才會消滅。因此,單純進行間接給付行為本身,不會立即使原有債務消滅。

其他選項分析(皆會發生消滅債務之效果):

  • (A) 代物清償(民法第 319 條):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債之關係消滅。

  • (B) 抵銷(民法第 334 條、第 335 條): 雙方主張抵銷後,其相互間在抵銷數額內,債權視為自得抵銷時起消滅。

  • (C) 混同(民法第 344 條): 債務與債權同歸一人時,除有例外情事外,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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