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公司參與乙公司(以下簡稱甲、乙)之設備校驗工作,甲乙雙方對於校驗工作應計價收費一事,有達成共識,但對於收費標準,均無法達成協議。嗣後,乙一直要求甲支援,甲迫於無奈,繼續依約校驗,但一直要求乙要協商收費標準,乙均虛與委蛇。數年後,乙主張甲長期都無償支援設備校驗工作,兩造間係無償契約,其不用付工程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長期無償支援設備校驗工作,本件確屬無償契約無誤
(B)甲乙雙方就校驗工作應計價收費,均有共識。甲長期要求乙協商收費標準,乙虛與委蛇,嗣後 卻主張不用付工程費用,依實務見解,其權利行使,違反誠信原則
(C)既然雙方並未訂立書面契約,而約定其收費標準,即不發生有償之效力
(D)甲長期參與設備校驗工作,故甲得依民法上誠信原則為請求權基礎,向乙主張工程費用之給付
統計: A(1), B(51), C(2), D(19), E(0) #3663834
詳解 (共 3 筆)
(A) 甲長期無償支援設備校驗工作,本件確屬無償契約無誤:錯誤敘述。雙方當初對於「校驗工作應計價收費一事,已有達成共識」,顯見兩造在主觀上完全沒有成立無償(免費)契約的意思。縱使具體的收費數額或標準在當時尚未達成協議,也絕不能因為乙事後刻意敷衍、不願協商,就將雙方具有有償共識之法律關係,強行扭曲解讀為無償契約。
(B) 甲乙雙方就校驗工作應計價收費,均有共識。甲長期要求乙協商收費標準,乙虛與委蛇,嗣後卻主張不用付工程費用,依實務見解,其權利行使,違反誠信原則:正確敘述。依據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本案中,乙明知雙方有計價收費之共識,卻在甲持續提供校驗勞務時,刻意拖延、敷衍(虛與委蛇)而不願確認計價標準,等到享受完多年服務後,再回頭利用甲長期未收到錢的事實,主張兩造是無償契約而拒絕付款。這種前後行為矛盾的惡意抗辯(即法理上的禁反言原則),顯然嚴重違反了私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實務上絕對不予容許。
(C) 既然雙方並未訂立書面契約,而約定其收費標準,即不發生有償之效力:錯誤敘述。我國民法上的承攬或勞務相關契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不要式契約」,並不以訂立書面為契約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既然雙方對「應計價收費」已達成共識,即使沒有簽字落款的書面標準,該契約依然具有有償效力。此外,民法第 491 條亦有明文: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或習慣給付。因此,沒有書面約定標準,絕對不會導致有償效力消滅。
(D) 甲長期參與設備校驗工作,故甲得依民法上誠信原則為請求權...:錯誤敘述。誠實信用原則(民法第 148 條)在法律適用上屬於「帝王條款」的指導原則,其主要功能是用來作為「行為審查的工具」或「抗辯的盾」(例如本題用來打擊乙的惡意抗辯),原則上並不能直接拿來當作獨立的「請求權基礎」(即不能直接說:我依據誠信原則叫你付錢)。甲若要跟乙催收這筆工程費用,正確的法律路徑應該是依據雙方已成立的有償契約關係,並依民法第 491 條等規定去主張「承攬報酬請求權」,而非直接把誠信原則當成要錢的法條。
民法 第 148 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1.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2.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