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向乙借一輛自行車,甲騎乘該自行車時遇見丙,丙甚喜歡該輛自行車,甲事前未經乙同意,即 以甲自己之名義出售該輛自行車於不知情之丙,並移轉該輛自行車所有權於丙。關於買賣之債權 行為與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B)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有效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D)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有效,但乙得撤銷兩項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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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0), B(145), C(48), D(64), E(0) #2966443

詳解 (共 4 筆)

#5566423
依題意自行車是乙所有,但甲自己之名義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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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695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有效。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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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711
本題是屬於「無權處分」的法律問題,涉及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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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173
  • ? (A)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甲以「自己之名義」與丙成立買賣契約,屬於「出賣他人之物」。依據台灣民法體系,買賣契約僅使雙方負擔給付義務,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買賣契約(債權行為)為完全有效
    • 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效力未定:甲將不屬於自己的自行車所有權移轉給丙,屬於「無權處分」。依據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處分人所為的物權行為,效力未定(須經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 註:雖然丙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有機會依民法第 801 條、第 948 條主張「善意取得」而獲得自行車所有權,但善意取得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原始取得」,用以補足效力未定行為的瑕疵,並不會改變甲、丙之間原本處分行為(物權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效力未定」的定性。
❌ 錯誤選項解析
  • ? (B)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有效
    • 將買賣契約誤認為效力未定。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為有效;且物權行為在權利人承認或善意取得成就前,性質上仍屬效力未定,並非直接有效。
  • ? (C)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錯誤處在於認為債權行為效力未定。出賣他人之物的債權契約是完全有效的。
  • ? (D) 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有效,但乙得撤銷兩項法律行為
    • 物權行為並非直接有效,且「效力未定」與「得撤銷」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乙無須撤銷,只要不承認該物權行為,該處分對乙即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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