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建築法規定,為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下列 何者申報?
(A)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B)中央消防主管機關
(C)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D)當地消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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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 C(119), D(16), E(0) #3674672
統計: A(22), B(1), C(119), D(16), E(0) #3674672
詳解 (共 3 筆)
#7486550
建築法管的是建築物本體與空間動線 》 報給建管單位;
消防法管的是滅火設備與警報器 》 報給消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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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411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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