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未達一百人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司法院大 法官認為涉及侵害得標之廠商何種基本權利?
(A)宗教自由
(B)言論自由
(C)契約自由
(D)營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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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10), D(295), E(0) #2456610

詳解 (共 2 筆)

#4584604
釋字第719號【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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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案是 (D) 營業自由

這題考的是《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的原住民族就業保障措施,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政府採購案中「進用原住民義務」所涉及基本權的判斷。

一、題目在考什麼?

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如果:

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

在履約期間:

應僱用原住民,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

如果沒有達到規定:

繳納代金至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就業基金。

問題是:

政府要求私人廠商「僱用誰」,甚至不僱用就要繳代金,限制的是廠商哪一項基本權?

答案:

營業自由

二、為什麼是「營業自由」?

營業自由的核心

營業自由是憲法第15條工作權所保障的經濟自由之一。

它包含人民:

選擇從事何種營業、如何經營事業,以及在一定範圍內決定經營方式的自由。

本題政府規定:

「你得標政府採購案件後,必須僱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

這直接影響廠商:

  • 人事配置

  • 人力運用

  • 僱用對象

  • 企業經營方式

因此涉及:

營業自由

三、為什麼不是「契約自由」?

這是本題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契約自由

主要是:

人民自由決定要不要訂契約、跟誰訂契約、契約內容為何

例如:

甲公司自由選擇與乙公司簽約。

本題則不同

政府不是直接限制:

「你不能跟某人簽約。」

而是要求:

得標廠商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必須僱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

因此主要限制的是:

企業經營、人事配置 → 營業自由

所以:

❌ 契約自由
營業自由

四、四個選項快速排除

選項 判斷 原因
(A) 宗教自由 與宗教信仰無關
(B) 言論自由 與表意、言論無關
(C) 契約自由 並非主要限制締約自由
(D) 營業自由 限制企業人事配置與經營方式

五、國考重要觀念:政府採購的「原住民進用義務」

這題可以一起記: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 → 員工逾100人 → 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 ≥ 1%

如果沒有達標:

繳代金

它的政策目的就是:

促進原住民族就業 → 實質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

但另一方面:

限制廠商營業自由

因此產生一個很重要的憲法衡平:

「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

vs.

「限制企業營業自由」

大法官認為這種限制具有公益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等要求。

? 一秒記憶

看到題目:

「政府要求廠商僱用一定比例原住民」

直接想到:

企業人事自主被限制 → 營業自由

? 答案:D 營業自由

? 考試口訣

「僱用比例管人事,限制營業自由;簽約對象管契約,才是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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