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不予許可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其提起救濟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先向該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起申復;倘仍不服申復之決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B)先向該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警察局提起申復;倘仍不服申復之決定,向內政部警政署 提起訴願
(C)先向該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警察局提起申復;倘仍不服申復之決定,向該管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D)先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申復;倘仍不服申復之決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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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 B(1010), C(6505), D(229), E(0) #3255302
統計: A(405), B(1010), C(6505), D(229), E(0) #3255302
詳解 (共 6 筆)
#6442343
本題詳解規定在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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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365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縣市警察局:掌理各市、縣 (市) 轄區警察行政及業務 。
屬雙種隸屬制度
行政與人事上隸屬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政業務上則受「內政部警政署」指導、監督
此處分是屬行政處分(VA)因此依訴願法4條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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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963
申復 訴願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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