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 不得以下列何者名義為之?
(A)附條件美元優利投資組合
(B)黃金外幣組合
(C)雙元貨幣組合
(D)結構型優利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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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3), C(5), D(261), E(0) #3861426
統計: A(17), B(13), C(5), D(261), E(0) #3861426
詳解 (共 2 筆)
#7384645
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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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為了避免將具備投資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與受存款保險保障的一般存款混淆,以保護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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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751
結構型商品(如雙元貨幣組合、保本/不保本結構型投資等)屬於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投資工具,雖然部分商品具備保本特性,但其風險、法律性質與報酬機制與一般受存款保險保障的「存款」截然不同。為避免誤導投資人以為該商品為無風險的普通存款,法規嚴格禁止使用「存款」二字命名或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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