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培訓、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修正案之規定,在特殊需要之情況下,如果主管機關認為不致對人員、財務或環境造成危險,並認為某一特定航海人員具有適當之資格以安全執行其任務者得簽發特許證,允許其在一特定之船舶上擔任未持有適當證書之職務,此法定時間以多久為限?
(A)六個月
(B)九個月
(C)十二 個月
(D)到下一港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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