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應於招標文件中預為載明?
(A)投標廠商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B)投 標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C)外國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D)對於資格條件提出異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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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3), C(12), D(10), E(0) #3945513

詳解 (共 1 筆)

#7490739
B:第37條第2項規定,投標廠商的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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