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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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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4
> 試題詳解
61 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司法人員懲戒之事由?
(A)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應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卻逕以宣示筆錄代之
(B)於臨退休之際,將所有承辦未結案件之庭期改定於其退休日後
(C)對於依法不得判處專科罰金之行為,僅判處罰金
(D)審理程序中完全禁止辯護人詰問證人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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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56), C(19), D(16), E(0) #687021
詳解 (共 1 筆)
Chung-sheng Huang
B1 · 2017/09/26
#2421322
法官法第21條第1項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
(共 2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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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62 下列何種行為,並未違反法官倫理或檢察官倫理? (A)法官投資經營國家考試補習班 (B)檢察官偵辦案件,應不受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得各自為之 (C)檢察官以其薪資所得之一部分,投資共同基金 (D)法官於下班之後,代親友撰寫訴狀並收取費用
#687022
63 關於法官評論其他法官審判中個案的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發表評論時,應避免影響該個案承審法官之獨立性與公正性 (B)法官發表評論時,應注意社會大眾對於司法公正性的信賴 (C)法官應避免針對個案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做評論 (D)法官評論其他法官審判中個案的言論自由,不應受到任何限制代號:1201 頁次:12-11
#687023
64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對於高標準之司法行為應以身作則,以增強公眾對於司法之信賴。公眾對於司法之信賴是維 繫司法獨立之基礎 (B)法官應確保其於法庭內外之行為,及參與職務內與職務外之一切活動,均足以維繫並促進公眾、 法律專業人士及當事人對於法官及司法公正性之信賴 (C)法官不得容許在法庭服務之職員及其他受法官指揮、監督之人藉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任何餽贈 及利益 (D)為維繫法官公正客觀之形象,避免產生法官涉入政治之疑慮,法官不得公開發表或講授與現行法 律有關之議題;亦不得參與任何形式之公聽會
#687024
65 面對多元及進步的社會,不同專業領域類型之新興犯罪型態,應運而生,檢察官面對涉及相關專業 領域犯罪,下列那一項做法,不符檢察官倫理? (A)應隨時充實新知,參與各類專業知能講習或進修,提升本身辦案專業能力 (B)因偵查不公開,可視案件類型,採行團隊辦案模式,除送請專業鑑定外,不宜讓專家參與辦案, 以維持案件之中立與秘密 (C)檢察署應建立專組辦案機制,檢察官應落實專組辦案,對於非其熟悉之專業案件,可陳請檢察長 移轉他組承辦 (D)檢察官對其承辦之專業案件,經偵查後所得出之心證與專家鑑定意見完全相反時,可以放棄其心證, 改採專家之鑑定意見
#687025
66 甲為地方法院資深法官,其獨子於該地院轄區不慎駕車傷人,甲非承審法官,護子心切之甲,應如 何抉擇,始不違背法官倫理? (A)不涉及迴避等程序問題,甲當然可採取請託等一切手段,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蓋護子乃人之常情 (B)甲不應進行任何形式之關說或請託,以維護司法獨立 (C)甲應儘量保持低調,但得讓法官同僚知道孩子涉案 (D)甲代其子撰寫答辯狀,並表明為其代理人
#687026
67 法官甲之配偶乙為律師,同住在法官甲之職務宿舍內。乙時常利用甲上班不在宿舍內之時間,在該 宿舍內接見委任人。某甲發現上情,以如何處置為宜? (A)若乙係利用其夫之身分、名望等牟取委任人之信賴,則應禁止乙在宿舍內接見委任人;若無此情 形,即無禁止之必要 (B)若乙受任處理之案件非其夫甲審理者,甲既毋庸迴避之,自無理由禁止乙在甲之宿舍內接見委任 人;惟法官甲仍以避免在場為宜 (C)若乙之委任人不知其處所為法官職務宿舍,則可接見之;倘乙事先已告知委任人其處所為法官職 務宿舍,或委任人已自行知之者,則應禁止乙利用該處所接見委任人 (D)放任乙在法官職務宿舍接見委任人,易使委任人及通情達理之旁觀者看來誤以為乙及其委任人可以在 案件之處理上享有特別之待遇,不論事實上有無此不當情形,均不容許乙繼續利用宿舍接見委任人
#687027
68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 3 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 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不包括: (A)法官助理 (B)書記官 (C)司法事務官 (D)法院政風人員
#687028
69 律師與當事人在委任關係存續期間,不應發展男女感情或性關係。下列何者並非其專業倫理上的理由? (A)潛在的利益衝突 (B)影響客觀獨立判斷 (C)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心理壓力或利用當事人有求於己的處境 (D)違反善良風俗及傳統道德代號:1201 頁次:12-12
#687029
70 依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精神,關於律師倫理之特質,下列何種敘述有誤? (A)商業性 (B)專業性 (C)獨立性 (D)公益性
#687030
71 關於律師犯罪行為與律師懲戒事由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已婚之律師因與配偶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遭判刑 5 個月,得易科罰金。因僅涉及私德,不得作為 懲戒律師之事由 (B)律師因與鄰居口角發生互毆情事,因傷害罪被判處拘役確定。其情節不重大,不得作為律師懲戒 事由 (C)律師因過失犯罪被判刑,雖非當然得懲戒事由,但若可認為未謹言慎行,情節重大,仍可能因違 反律師倫理規範遭受懲戒 (D)已婚之律師在色情酒店多次與女陪侍生(部分為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因未有判刑確定之情形, 即使檢舉者對之已提出充分證據,無論其情節是否重大,均不得作為懲戒事由
#68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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