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下列何者符合當前國內資賦優異教育的實務現況?
(A)不分教育階段別的資賦優異學生,可依其資賦優異教育需求申請鑑定提早上大學就讀
(B)學校若只有一位資賦優異學生,也要為其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C)國中小資賦優異學生的鑑定安置,以在學區內就近安置學習,不能跨學區就讀
(D)依現行法規學前教育階段亦可實施資賦優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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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80), C(64), D(216), E(0) #3107796

詳解 (共 1 筆)

#5834022

(A)此選項除了《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之外,還要參照《國民教育法》中的規範。若是國小階段的資優學生,僅能縮短一年的修業年限,應是無法提早上大學就讀。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

*《國民教育法》第3條第2項: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112年修正《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國民教育法》後更新: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本法第十四條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下列情形:

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專長之學習領域(科目)縮短其學習年限或免修,或縮短其就讀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一年為原則

 

《國民教育法》因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對特殊教育學生之修業年限已有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二項。

(B)為資優學生擬定的是個別輔導計畫,不是個別化教育計畫。

(C)《特殊教育法》第10條,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 可以跨學區就讀。

(D)《特殊教育法》第10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可分為四階段: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

*《特殊教育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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