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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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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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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甲、乙對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所有權有爭執,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乙於訴 訟進行中對甲提起反訴,請求確認乙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就本訴、反訴一併審判
(B)以反訴欠缺確認利益為由,判決駁回反訴
(C)以反訴為重複起訴為由,裁定駁回反訴
(D)以本訴為反訴之先決問題為由,裁定停止反訴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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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91), B(28), C(117), D(51), E(0) #2792346
詳解 (共 1 筆)
emily99728
B1 · 2022/04/10
#5411756
乙得藉系爭反訴確定其對A地所有權,具確認...
(共 1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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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買受 A 機器,價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簽發同面額之支票以為價金之支 付,屆期不獲兌現為由,依買賣契約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 100 萬元。乙於第一審審理中,抗 辯 A 機器有瑕疵,致其生產之產品遭下游客戶退貨,受有 120 萬元之損害,主張甲應負不完全給付 損害賠償責任,提起反訴,請求甲應給付 1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得以言詞提出 (B)乙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提起反訴,甲見狀立即具狀撤回本訴,無須得到乙之同意,即發生撤回 效力 (C)甲撤回本訴,乙之反訴即失其依附,應視為撤回 (D)如甲於起訴時表明僅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價金,法院應以本訴及反訴非行同種訴訟程序,裁定駁 回反訴
#2792343
72 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當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B)當事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 (C)當事人不得變更其聲明 (D)當事人不得提起反訴
#2792347
73 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再審之訴合法且有再審理由時,法院如認為原判決為正當,得以裁定駁回之 (B)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時,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駁回之 (C)再審之訴有法定之再審事由時,法院應先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然後再行本案審理,不得逕為本案有 無理由之裁判 (D)家事法院就遺產分割請求事件所為確定本案判決,當事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2792348
74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將其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表明於上訴狀 (B)不論上訴人有無主張原判決之法律見解涉及原則上重要性,其上訴均須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C)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判決,兩造當事人不得主張第一審法院未踐行爭點整理而以 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D)對於第二審法院就家事訴訟事件所為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第三審法院如認原判決之判決理由 矛盾但不影響原判決結果時,不得廢棄第二審判決
#2792349
75 關於原告在通常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追加,如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須被告同意,即屬合法 (B)原告為訴訟標的之追加後,雖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視為同意訴之追加 (C)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者,縱未經被告同意,亦屬合法 (D)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可認原訴因撤回而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當然失其效力
#2792350
76 甲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乙抗辯其 已部分清償。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60 萬元及該部分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其餘之訴。甲就其 敗訴之全部提起上訴,乙則於逾上訴期間後在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其敗訴之全部為附帶 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向第二審法院撤回上訴,乙雖表示不同意,惟因撤回上訴係屬向法院所為單方之訴訟行為,一經 提出即生撤回效力,不因乙是否同意而受影響 (B)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在其撤回上訴範圍內,原判決失效且視同未起訴,惟因甲係經第一審判決後始 撤回上訴,故將來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 (C)因上訴之撤回將影響上訴人權益,故撤回上訴僅能以書面為之,甲不得在第二審準備程序期日以言 詞向受命法官撤回上訴,否則縱符合其他要件,亦不生撤回上訴效力 (D)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因乙逾上訴期間始提出附帶上訴,該附帶上訴因甲撤回上訴而失其效力
#2792351
77 有關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B)發支付命令後,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有異議,應附異議之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書狀 (D)出租人以租約到期為理由,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
#2792352
78 甲(夫)18 歲與乙(妻)20 歲,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二人,甲向家事法院訴請確認兩造間婚姻無 效,並請求法院酌定甲為丙及丁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在此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乙受監 護宣告,經選定戊為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未成年人,無程序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否則其訴不合法 (B)乙受監護宣告後,縱使證明其有意思能力,亦應由其監護人戊代為訴訟行為,乙不得再自為訴訟行為 (C)在判決認為婚姻無效之訴為有理由以前,依原告起訴時聲明之意旨,受訴法院不得先為酌定甲任丙 及丁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之本案裁判 (D)在甲所提本件訴訟之程序上,乙不得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
#2792353
79 關於家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家事事件,不公開審理,第三人一律不得旁聽 (B)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若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合併請求,法院應適用訴訟法理為審理 (C)於遺產分割訴訟,就「遺囑真正與否」之爭點,應適用職權探知主義 (D)於確認婚姻無效訴訟,就「婚姻是否有效」之原因、事實,法院不受當事人自認所拘束
#2792354
80 甲夫、乙妻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臺中,後甲、乙不合,乙離開臺中至臺北工作,丙由甲 之父母接至苗栗老家照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乙逕自離家,未負責照顧丙,時間長達 1 年以上,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苗 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B)甲以二人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事件,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C)甲以乙去向不明,先請求法院酌定由甲行使或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稱親權事件),之後再對乙提 起離婚訴訟,離婚事件應移送於親權事件之法院合併裁判 (D)法院審酌丙之最佳利益時,應依職權調查一切證據,但無庸讓丙表示意見
#279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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