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有關「加速條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借戶聲請宣告破產
(B)借戶為民事案件之被告
(C)擔保物被查封
(D)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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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1742), C(133), D(436), E(0) #3187521
統計: A(215), B(1742), C(133), D(436), E(0) #3187521
詳解 (共 3 筆)
#7421798
加速條款,是指借款契約約定,當發生特定違約或信用惡化情形時,銀行宣布全部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清償全部債務。
常見可啟動加速條款的情形包括:
* 借款本息逾期未繳。
* 借款人聲請或受宣告破產。
* 擔保物遭查封、拍賣或價值顯著減損。
* 財產遭強制執行。
* 違反契約約定(如交叉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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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903
「加速條款」是銀行要求借款人增「加」還款「速」度的重要依據,與借款人的權益息息相關
房貸契約通常列有以下9項加速條款,依據規定,銀行如果要依據其中的第6項至第9項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借款人: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2.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3.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4.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時;
5.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6.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8.借款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
9.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當然,除了以上9種加速條款事由外,銀行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也可以與借款人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由,但是,所議定的其他加速條款,必須於契約中以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為記載。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2.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3.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4.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時;
5.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6.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8.借款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
9.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當然,除了以上9種加速條款事由外,銀行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也可以與借款人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由,但是,所議定的其他加速條款,必須於契約中以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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