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定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相關事項何者為非?

(A)持有百分之百股權之國外子公司間融通金額,不受企業淨值 40%限制

(B)所稱之一定期間為一年

(C)不超過一年之起算日係以撥貸日起算

(D)對單一企業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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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18), C(21), D(227), E(0) #3827471

詳解 (共 2 筆)

#7305547
A跟D就衝突了,企業淨值 不受40%限制...
(共 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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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106

為什麼選項 (D) 的描述是錯誤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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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限制:依據該準則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董事長核准的「一定額度」,除了符合特定但書(例如百分之百持股的外國子公司間融通)外,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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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之處:選項 (D) 將授權額度上限寫成「淨值 40%」,這混淆了「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上限(通常為淨值40%)」與「授權董事長個人決定的單一對象額度上限(淨值10%)」。董事長個人的授權額度不能直接等同於公司總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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