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甲與丙通姦,乙對甲、丙起訴主張甲、丙通姦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嗣
乙另對甲起訴,以不堪甲同居之虐待及甲通姦為由,請求裁判離婚,並酌定對於甲、乙所生未成年子 女 A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離婚訴訟應先行家事調解程序,並得經甲、乙、丙合意,將乙對甲、丙之損害賠償訴訟合併於離婚 事件調解
(B)甲、乙若於離婚訴訟中本人親自到場同意離婚,並合意對於 A 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乙任之,且符 合 A 之最佳利益,即可以該合意內容成立和解,並載明於和解筆錄
(C)甲在調解程序中自承有通姦的事實,於調解不成立後,法院不得採為離婚訴訟裁判之基礎
(D)乙雖於調解程序中放棄「甲通姦」離婚事由之主張,並就此成立書面協議,於調解不成立後,仍得 於裁判離婚訴訟中主張該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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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93), C(172), D(319), E(0) #3289057
統計: A(210), B(93), C(172), D(319), E(0) #3289057
詳解 (共 4 筆)
#7453161
家事事件法§31Ⅴ規定:「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程序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如為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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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選項:乙雖於調解程序中放棄「甲通姦」離婚事由之主張,並就此成立書面協議,因此乙應受協議拘束,不得再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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