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怠金與行政罰法所規定罰鍰之相同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法律性質而言,兩者均為間接強制
(B)對於逾期未繳納者,兩者均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C)對於不履行義務者,兩者均得連續處罰
(D)對於處罰金錢之額度,兩者均為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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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509), C(209), D(43), E(0) #3122207
統計: A(99), B(509), C(209), D(43), E(0) #3122207
詳解 (共 5 筆)
#5976560
C:怠金和罰鍰雖然都是國家對違反行政義務者所為之制裁,但二者本質上仍有不同。前者性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不可代替的行為義務者處以一定數額的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間接督促其自動履行的強制執行手段,其目的在於促使人民未來履行其義務,本質上並非處罰,故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後者則係針對義務人過去違反其行政法上的義務所為的處罰,而有「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一般行政法規在處以「連續處罰」前,多會先課予行為人公法上之特定義務,且行為人不履行該義務時,方處以連續處罰。而課予公法上義務,大致上可分為三種類型:
1.限期改善(或改正)違法狀態:此為最常見之類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7條規定:「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之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
2.課予特定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例如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未領有登記證書或受停、廢止執行冷凍空調業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或刊登廣告招攬冷凍空調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行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3.課予當事人協力義務:如商品標示法第17條規定:「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不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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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3266
正確答案為 (B) 對於逾期未繳納者,兩者均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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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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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屬於「行政罰」(秩序罰),義務人若逾期未繳納,即形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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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金:屬於《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之「執行罰(間接強制方法)」,若受處分人經處以怠金後逾期仍不繳納,該怠金處分同樣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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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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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金:性質屬於督促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手段(執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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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性質屬於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裁罰(行政罰),並非執行上的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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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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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金:依《行政執行法》第31條規定,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以怠金(直到履行義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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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原則上受「一行為不二罰」限制,除非法律有明文特別規定(如違章建築未拆除等特定特別法),否則不得就同一行為連續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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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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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金: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額度為新臺幣 5千元以上 3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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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裁罰額度係視各個行政特別法(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之規定而定,並無統一為5千元至30萬元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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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396
怠金與罰鍰相同點(B) 對於逾期未繳納者,兩者均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不同點:
怠金(執行罰)
法律依據:規範於行政執行法。
目的:屬於「間接強制」的執行手段,目的是督促未來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例如限期拆除違建、限期改善汙水排放)。
特性:如果義務人一直不履行義務,怠金可以連續處罰,直到對方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止。
金額: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秩序罰)
法律依據:規範於行政罰法及各項行政法規(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目的:屬於「裁罰性」的不利益處分,目的是對過去已發生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進行制裁。
特性:針對過去的違規行為開罰一次即告結束,繳納後不代表可以用金錢換取繼續違規的權利。
金額:依各該違反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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